26下列關於訴訟文書送達之敘述,何者正確?
(A)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
(B)應受送達人拒絕受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法院公告處,以為送達
(C)送達於住居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完整訴訟能力之受僱人或同居家屬
(D)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時,法院應依書記官之聲請,裁定為公示送達
統計: A(4305), B(553), C(1754), D(990), E(0) #1916438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訴訟法
A:61
B:74
C:72
D:81條,這條寫的是「行政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並不是一定要依聲請喔。至於誰可以聲請,行政訴訟法沒寫。但因為送達基本上是書記官的職權,所以聲請人應該是書記官。
26下列關於訴訟文書送達之敘述,何者正確?
(A) 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
第 61 條
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行政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
第 62 條
送達由行政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
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B) 應受送達人拒絕受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法院公告處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第 74 條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C) 送達於住居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完整訴訟能力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或同居家屬
第 72 條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機關所在地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願代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
前條所定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視為前項之同居人或受雇人。
如同居人、受雇人、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或接收郵件人員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 71 條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
對於法人、機關、非法人之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事務所、營業所或機關所在地行之。但必要時亦得於會晤之處所或其住居所行之。
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
第 73 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如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務機構。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或機構應保存三個月。
(D)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時,法院應依書記官之聲請,裁定為公示送達
第 81 條
行政法院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
第 82 條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前條第三款(人在國外)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對同一當事人仍為公示送達者,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資料來源:三民輔考
送達
2.寄存送達:(民訴§138)
(1)要件:除須將應送達之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外,並須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2)效力: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生效。
3.留置送達:(民訴§139)
(1)送達方式:應受送達人 拒絕受領而無法律上原因時,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2)有難以留置者:如有難以留置之情形,準用民訴§138寄存送達規定。
4.公示送達:(民訴§149)
(1)意義:對於應送達於當事人之文書,有民訴§149各款情形,乃將之依法公告,經過法定期間後,無論當事人是否知悉,均生送達效力之送達方法。
(2)事由:
A.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經過相當探查後仍然不明之情形,不能以其他送達方法送達者;聲請人應依一般規定負舉證責任。
B.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C.應受送達人住國外,不能依民訴§145囑託送達規定辦理,或預知無效者。
(3)主體:
A.原則:依當事人聲請為之。
B.例外:法院依職權為之。(民訴§149第3項、民訴§149第4項、民訴§150)
(4)方式: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民訴§151)
(5)生效期間:(民訴§152)
A.公告後經二十日生效。
B.應於外國為送達者,經六十日生效。
C.民訴§150之職權公示送達者,翌日生效。
12.甲與乙進行訴訟。法院判決乙敗訴,將判決書送達乙之住所,適乙不在家,由不懂中文之菲傭收受判決書。嗣後菲傭忘記將該判決書轉交於乙。該項送達之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補充送達
23 下列何者為補充送達?
(A)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警察機關
(B)應受送達之人拒絕受領而無法律上理由之情形,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
(C)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時所為之送達
(D)送達於住居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之人,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同居人或受僱人並非他造當事人)
公職◆民事訴訟法- 104 年 - 104年司法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24735
答案:D
哀....到底典委是以哪本書為出題標準,讀到快吐
民訴149 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聲請人是指誰? 准為≠裁定?)
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 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