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關於胎兒之權利能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胎兒出生若為死產,則法定解除條件成就,溯及不發生效力
(B)胎兒具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
(C)若胎兒生父遭人撞死,胎兒得請求加害人為損害賠償
(D)胎兒之權利能力僅限於利益保護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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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7), B(6335), C(424), D(625), E(0) #1916442
統計: A(277), B(6335), C(424), D(625), E(0) #1916442
詳解 (共 5 筆)
#3170890
(B)胎兒具有權利能力,無行為能力
民法 相關法條:
第 6 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第 7 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第 13 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第 148 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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