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何者可適用時效取得之規定?
(A)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
(B)抵押權
(C)留置權
(D)通行不動產役權
統計: A(1155), B(1104), C(1397), D(4180), E(0) #1916443
詳解 (共 10 筆)
整理摩友的詳解
龜龜 高一上 (2012/12/07) 一般警察四等◆法學知識- 100 年 - 100年警察鐵路四等法學緒論更正#5413
龜龜 高一上 (2012/12/11)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8 年 - 98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試題[一般行政]#3228
106高考必上,別再不強迫 幼稚園下 (2013/11/10)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102 年 - 102年 高考三級 民法 選擇部分#10533
民法可適用「時效取得」之規定:僅取得「物權」的「所有權」。
1.「動產」:5年(以和平公然繼續占有為要件)(民法 第 768 條)
PS.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修正「民法第 768 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2.「不動產」:
(1)「已登記」之不動產「不可」取得時效(民法 第 772 條)
(2)「未登記」之不動產:
善意:10年(民法 第 770 條),惡意:20年(民法 第 769 條)
3.「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準物權、用益物權、債權、無體財產權。
(A)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
釋字第291號
佔有人不能因時效取得他人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
(B)抵押權
(C)留置權
「權利之取得」可分為兩種:
(一)「原始取得」=「固有取得」:
是指「非」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而取得。如:時效取得。
(二)「繼受取得」:
是指「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而取得。如 :
1. 買賣;
2. 贈與;
3. 繼承;
4. 公司合併;
5. 抵押權的設定;
6. 質權的設定;
7. 留置權的設定等。
抵押權和留置權須符合一定要件,才能取得。
1.由法律行為而取得:繼受取得(基於他人既存之權利而取得)
2.由法律行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
(1)繼承
(2)基於法律規定:積極要件和消極要件。
=> 所以抵押權和留置權不因時效取得完成,而取得其所有權。
(D)通行不動產役權
法務類函釋
發文字號:法律 字第 10603509090 號
民法第 851、852 條規定參照,基於不動產役權不具有獨占性的特性,於他人不動產上行使不動產役權方式,雖不以「占有」該不動產為必要,然主張時效取得通行不動產役權者,仍應有以行使不動產役權意思,並符合繼續及表見之要件,方屬適法。
民法 第 851 條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民法 第 852 條
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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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類題
27.有關時效取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動產可因時效取得所有權
(B)已登記之不動產可因時效取得所有權
(C)地上權亦可為時效取得之客體
(D)典權亦可為時效取得之客體
一般警察四等◆法學知識- 100 年 - 100年警察鐵路四等法學緒論更正#5413
答案:B
釋字第451 號
自得依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準用同法第七百六十九條及第七百七十條取得時效之規定,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C)
民法可適用「時效取得」之規定:僅取得「物權」的「所有權」。
1.「動產」:5年(以和平公然繼續占有為要件)(民法 第 768 條)(A)
2.「不動產」:
(1)「已登記」之不動產「不可」取得時效(民法 第 772 條)(B)
(2)「未登記」之不動產:
善意:10年(民法 第 770 條);惡意:20年(民法 第 769 條)(C)典權(D)地上權
3.「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準物權、用益物權、債權、無體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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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類題
7.下列何種權利不得因時效而取得?
(A)留置權
(B)地上權
(C)著作財產權
(D)典權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102 年 - 102年 高考三級 民法 選擇部分#10533
答案:A
31下列何者可適用時效取得之規定?
(A)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
不得對抗已登記之本人
(B)抵押權
繼受取得
(C)留置權
繼受取得
(D)通行不動產役權 .
前項情形,需役不動產為共有者,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或對於共有人中
一人之行為,為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向行使不動產役權取得時效之各共有人為中斷時效之行為者,對全體共有
人發生效力。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根據7樓
可以時效取得的有以下
1.不動產役權
2.地上權
3.著作財產權
4.典權
5.未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
6.動產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