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甲未經同意,於乙所有的A地上,擅自建築B屋,並於屋旁種植一棵椰子樹。關於B屋及椰子樹的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B屋的所有權人為甲,椰子樹的所有權人為乙
(B)B屋的所有權人為乙,椰子樹的所有權人為甲
(C)B屋及椰子樹的所有權人皆為甲
(D)B屋及椰子樹的所有權人皆為乙
統計: A(4751), B(834), C(627), D(1446), E(0) #1916448
詳解 (共 10 筆)
老師說過這麼記 : 誰蓋的房子 就是誰的 (只是後續有法律問題 處理)。
種的植物;都是地主的(土地所有權人)。
民法66條:1項「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2項「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B屋用1項,係獨立之物,由起造人原始取得;
樹用2項,屬於土地構成部分,由地主所有。
但乙可向甲請求拆除B屋
(A)B屋的所有權人為甲
85年台上字第100號
因自己出資而建築之房屋,不待登記即原始取得其所有權,與該房屋行政上起造人名義之誰屬無關,亦與因法律行為而取得者,須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經登記始取得其所有權者不同。
民法第 758 條
Ⅰ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Ⅱ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A)椰子樹的所有權人為乙
民法第 66 條
Ⅰ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Ⅱ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民法第 811 條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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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要注意,無權占用事除了土地要還以外,也需要支付賠償。民法第179條有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在無權占用土地的案件,除了前述可以請求拆屋還地以外,有另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就是可以請求無權使用的人返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換句話說,法律上你無權使用別人的土地或房屋,因為這樣有了不用付租金的利益,屬於一種不當得利,也讓實際所有權人無法使用土地或房屋,因此所有權人可以向你要這個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沒有所有權也無合法使用權(合法使用權如承租戶、地上權人等)的人,未經所有權人同意而使用土地,在法律上又稱為無權占有,依民法的規定,所有權人可以對權占用之人請求返還土地,若同時有無權建築房屋的情形,所有權人同樣也可以主張拆屋還地,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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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啟弦 高一下 (2019/01/03)
+1,也想知道是否為不當得利?
36甲未經同意,於乙所有的A地上,擅自建築B屋,並於屋旁種植一棵椰子樹。關於B屋及椰子樹的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B屋的所有權人為甲,椰子樹的所有權人為乙
(B)B屋的所有權人為乙,椰子樹的所有權人為甲
(C)B屋及椰子樹的所有權人皆為甲
(D)B屋及椰子樹的所有權人皆為乙 .
建物B為原始出資建築者甲於建築完成時取得所有權
椰子樹B為土地之定著物,椰子樹與土地同屬一人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2 甲未經鄰人乙之同意,擅自在乙之 A 地上興建 B 屋及種植 C 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B 屋及 C 樹均屬甲所有
(B)B 屋及 C 樹均屬乙所有
(C)B 屋屬甲所有,C 樹屬乙所有
(D)B 屋屬乙所有,C 樹屬甲所有
可以叫甲拆屋還地,如果甲不拆,地主自己拆的話,就向甲要拆屋的錢。
13 乙未得甲之同意,將其所有之汽車,長期停放在甲未經利用的土地上,甲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利?
(A)債務不履行
(B) 無因管理
(C) 不當得利
(D) 無權代理
答案:C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97 年 - 97年 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員級]#9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