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關於扶養義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A)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
(B)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平均分擔義務
(C)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
(D)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統計: A(1189), B(3929), C(230), D(2215), E(0) #1916449
詳解 (共 10 筆)
民法第1115條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B)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A) 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B) 第1115條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C) 第1116-1條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D) 第1117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B)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平均分擔義務
不是"平均分擔義務" 而是"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
回三樓,考法條的確有這種困擾。題目只寫出原則,考生書讀得很仔細,會想到還有例外,那這種描述到底算不算正確?以我自己寫題目的經驗來說,是算正確的。如果題目只是照抄法條,或把法條的意思表達出來,就算還有例外、除外的規定也不用管了。
如果想考我們是否記得例外,就會這樣寫「受扶養權利者,皆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包含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家屬、兄弟姊妹、家長.............」這種描述就是錯誤的。
補充
第 1117 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故,參照1116-1...夫妻間扶養義務,亦不以無謀生能力為限)
想請問一下~第1117條第二項對直系血親尊親屬並沒有無謀生能力之限制, 這樣D選項的敘述方式算是對的嗎?
在作答的時候一直想到直系血親尊親屬沒有這個限制, 所以就選D了 T__T
謝謝樓上~:) 看來我還太淺T_T 雖然知道成功機率不高 不過我還是厚著臉皮申請釋疑了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