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何者應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A)因無主物先占而取得先占物之所有權
(B)因拾得遺失物而取得之報酬
(C)因受遺贈而取得之財產
(D)因侵權行為而取得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統計: A(1744), B(948), C(1937), D(4745), E(0) #1928089
詳解 (共 10 筆)
(D)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列入分配)
vs
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精神上之損害賠償=一身專屬性(不列入分配)
(A)因無主物先占(無償取得)而取得先占物之所有權
(B)因拾得遺失物(無償取得)而取得之報酬
(C)因受遺贈(繼承)而取得之財產
(D)因侵權行為而取得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民法第1030-1條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A)因無主物先占而取得先占物之所有權→錯誤
(B)因拾得遺失物而取得之報酬 →錯誤(C)因受遺贈而取得之財產 →錯誤
(D)因侵權行為而取得之財產上損害賠償→正確
侵權行為有區分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例如身體受傷)以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例如權利侵害),依提示,因侵權行為而取得之財產損害賠償,是確定轉換成債權,故應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民1030-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參閱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495號民事判決意旨:「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修正前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甚明。所稱『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自應包含夫或妻受妻或夫贈與之財產在內。」所以說,多數實務見解認為,婚後夫妻相互贈與的財產,不用納入分配計算的範圍。
此外要提醒的是,夫妻贈與金錢,用該金錢買的不動產,還是算贈與的財產,不用列入分配。參考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1840號判例要旨:「妻以受贈之金錢購買不動產,僅受贈物之狀態有變更,該不動產仍為妻之特有財產或原有財產。」
來源:
https://sunrisetaipei.com/20190528-2/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B)因拾得遺失物(無償取得)而取得之報酬
(C)因受遺贈(繼承)而取得之財產
(D)因侵權行為而取得之財產上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