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甲女於 25 歲時生乙,28 歲時生丙,43 歲時乙結婚,44 歲時被 75 歲之丁收養,丁另有親生女戊。下列關於收養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與丁在法律上之關係,等同於戊與丁在法律上之關係
(B)甲被丁收養後,乙當然與丁發生祖孫關係
(C)甲被丁收養後,丙當然與丁發生祖孫關係
(D)甲被丁收養後,與戊當然發生姊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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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0), B(3802), C(649), D(1536), E(191) #2017999

詳解 (共 10 筆)

#3457612

這題一開始看到很多數字覺得很慌,但是冷靜下來會發現它很簡單

甲在44歲時被收養,那時乙已經19歲且已婚,丙16歲未婚

依照民法第1077條:

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因此(C)對(B)錯

補充:

民法第1073條:

收養者之年齡(75歲),應長於被收養者(44歲)二十歲以上,因此甲才能被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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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450314

民法第 1077 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A)(C)(D)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B)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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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9849
A. 1077第一項養子女與養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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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5866

補充個:

若是配偶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 需長於16歲以上


不懂4F說的沒錯為何會被按負@@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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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5304

37 甲女於 25 歲時生乙,28 歲時生丙,43 歲時乙結婚,44 歲時被 75 歲之丁收養,丁另有親生女戊。下列關於收養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與丁在法律上之關係,等同於戊與丁在法律上之關係

收養關係與婚生子女相同。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
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
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
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B)甲被丁收養後,乙當然與丁發生祖孫關係

19歲但已結婚具備完全行為能力,自主決定收養關係或維持原本關係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
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
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
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
,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C)甲被丁收養後,丙當然與丁發生祖孫關係
(D)甲被丁收養後,與戊當然發生姊妹關係 .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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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0139

樓上 收養只及於未成年跟未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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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1648

因收養產生的親屬關係,因成年或結婚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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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0514
(A)甲與丁在法律上之關係,等同於戊與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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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617677

回樓上

收養就是擬制血親不管戊有沒有成年或結婚都會當然發生姊妹關係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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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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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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