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民法第 796 條越界建築之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如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而鄰地所有人若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者,土地所有人依法得為何種主張?
(A)主張鄰地所有人負有容忍之義務,而不得請求其移去或變更房屋
(B)主張鄰地所有人應以相當之價額出賣越界部分之土地
(C)主張越界部分之土地,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等,由當事人協議之
(D)主張對於越界部分之土地,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推定有租賃關係存在
統計: A(3776), B(1369), C(1969), D(524), E(0) #2017997
詳解 (共 10 筆)
(B) 要改為
鄰地所有人(被越界的)得請求土地所有人(越界的),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
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
->被越界的請求越界的購買
->而非越界的請求被越界的出賣
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
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
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
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35 依民法第 796 條越界建築之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如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而鄰地所有人若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者,土地所有人依法得為何種主張?
(A)主張鄰地所有人負有容忍之義務,而不得請求其移去或變更房屋
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
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
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
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B)主張鄰地所有人應以相當之價額出賣越界部分之土地
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
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
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
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C)主張越界部分之土地,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等,由當事人協議之
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
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
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
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D)主張對於越界部分之土地,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推定有租賃關係存在 .
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
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
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
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民法 796條
1、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
2、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A)對
3、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C)(D)錯
4、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B)錯
5、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補充 民法第 425-1 條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第 449 條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24 土地及土地上之房屋原同屬一人所有,而所有權人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則房屋受讓人與土 地所有人間,依民法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何種法律關係?
(A)普通地上權關係
(B)租賃關係
(C)使用借貸關係
(D)寄託關係
民法- 108 年 - 108 地方特考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_三等:民法#81336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