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關於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由專有部分、共管部分及基地組成
(B)區分所有人分別共有基地所有權
(C)區分所有人分別共有共同部分
(D)民法關於相鄰關係之規定,於區分所有建築物,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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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51), B(1645), C(1309), D(1473), E(0) #2017996
統計: A(3351), B(1645), C(1309), D(1473), E(0) #2017996
詳解 (共 10 筆)
#3467729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
有單獨所有權(ex 公寓大廈某樓),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ex 公寓大廈的電梯、樓梯等)共有之建築物。
另外補充基地就是土地,是獨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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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5293
34 下列關於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由專有部分、共管部分及基地組成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
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
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
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
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
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
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
負擔。
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
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
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
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
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
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
負擔。
(B)區分所有人分別共有基地所有權
(C)區分所有人分別共有共同部分
(D)民法關於相鄰關係之規定,於區分所有建築物,準用之 .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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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1622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 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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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6261
(D)民法關於相鄰關係之規定,於區分所有建築物,準用之
第 800-1 條
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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