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宣告 5 年有期徒刑之行刑權時效,下列何項正確?
(A)40年
(B)30年
(C)15年
(D)7年
統計: A(68), B(3495), C(1764), D(432), E(0) #1856236
詳解 (共 10 筆)
| 10年以上 | 3~10年 | 1~3年 | 1年未滿 | |
| 追訴權(最重本刑) | 30 | 20 | 10 | 5 |
| 行刑權(宣告刑) | 40 | 30 | 15 | 7 |
第99條
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第40-2條
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整理摩友口訣:題組91.191.【占卜】模擬Morning 高二上 (2017/11/21) 公職◆刑法- 法學各論刑法2#3368
刑法第84條 (行刑權時效)
1未7 1,3,15 3,10,30 10上40
(口訣:1味親,衣衫已無,三濕山石,石上史詩)
刑法第80條 (追訴權時效)
1未5 1,3,10 3,10,20 10上30
(口訣:1味無,衣衫濕,三濕餓死,石上山石)
過了追訴權,不能起訴
過了行刑權,不能強迫服刑
個人淺見
刑法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刑法第 84 條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讓我想到名偵探X南
消聲匿跡等躲過追訴權
註:108年修改了蠻多的
例如9F提到的在2019的5月刑法80條第一項加入的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以及2019 12月的
延長追訴權及行刑權停止期間
將原為各時效期間之四分之一修正為三分之一
追訴權是起訴前
行刑權是判決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