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重傷罪之追訴權時效,其期間為幾年?
(A) 50 年
(B) 30 年
(C) 10 年
(D)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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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652), C(280), D(29), E(0) #144923

詳解 (共 4 筆)

#513680
  • 行刑權           追訴權
  • 40死、無期或10.─→30
  • 30──3~9.───→20
  • 15──1~2.───→10
  • .
  • 罰金或拘役──
  • 7+收沒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1  12  05 

行政  法務部  檢察目

第 80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起算。

第 84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起算。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C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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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72

列法沒有五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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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2748

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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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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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276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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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21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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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追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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