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核定
(B)原告應負擔的對待給付,應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C)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D)分割共有物涉訟,以該共有物的價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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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8), B(751), C(3124), D(1468), E(0) #1856217
統計: A(878), B(751), C(3124), D(1468), E(0) #1856217
詳解 (共 10 筆)
#2998499
第 77條之2
A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C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O
第77條之3(原告應負擔對待給付之計算)
B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原告並求確定對待給付之額數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給付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第77條之11(分割共有物涉訟其價額之計算)
D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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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1498
整理+簡化樓上摩友的解答
第 77條之2
@數項標的,價額合併計算。
@數標的互相競合或應選擇,價額最高者。
@附帶請求孳息、損賠、違約金,不併算。
第77條之3(原告應負擔對待給付之計算)
@原告應負擔,不得扣除。
@原告並求確定對待給付之額數者,價額最高者。
第77條之11(分割共有物涉訟其價額之計算)
@分割共有物,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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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4373
(A)民訴第77條之2(l):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價額合併計算。主張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
(B)民訴第77條之3: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價額中扣除。
(C)民訴第77條之2(ll)
(D)民訴第77條之12:分割共有物,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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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7296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訴法$77-1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民訴法$77-2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訴法$77-3
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民訴法$77-11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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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1358
求這題答案的例子或白話文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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