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關於搶奪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為客體僅限於動產
(B)我國刑法設有加重搶奪罪之規定
(C)第 323 條之準動產非本條之行為客體
(D)本罪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16), B(951), C(3697), D(226), E(0) #1856230
統計: A(1016), B(951), C(3697), D(226), E(0) #1856230
詳解 (共 10 筆)
#3066439
法律上對於竊盜罪,有其法定構成要件。按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分別定有明文。亦即,除了動產之外,竊取「電能」、「熱能」或「其他能量」者,亦會構成竊盜罪。而竊取非動產者,最常發生的就是竊電罪。如竊電者係竊取通過鄰人電表之電能,將構成刑法第323條準用第320條第 1項竊盜罪。
189
3
#3603757
刑法第323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第29章-竊盜罪)之罪,以動產論。
刑法第 334-1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章(第30章-強奪強盜及海盜罪)之罪準用之。
→依據刑法第334-1條,第323條之動產亦準用於搶奪罪,所以(C)第 323 條之準動產非本條之行為客體,錯誤。
整理樓上各位摩友之解析,如有誤還煩請指正><
71
0
#2983875
土地所有權狀被搶走,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的名字還是本人
48
0
#3104491
樓上~ 11樓秋心有回答你了
(第30章)第334-1條
第323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35
1
#3822322
搶奪罪客體:刑第325條:動產。
加重搶奪罪:刑第326條之規定。
準動產亦是搶奪罪的客體:刑第334-1條:「第323條之規定於本章(搶奪強盜及海盜罪)準用之。」
3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