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學理上之繼續犯?
(A)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
(B)第 186 條之持有危險物品罪
(C)第 302 條第 1 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D)第 241 條第 1 項之略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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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00), B(747), C(323), D(504), E(0) #1856238
統計: A(4100), B(747), C(323), D(504), E(0) #1856238
詳解 (共 10 筆)
#2980146
轉貼摩友
繼續犯:乃以一個行為持續的侵害一個法益,當既遂後,其犯罪行為狀態仍然繼續無間斷的進行著,本質上需要較長時間完成其目的之犯罪。例如略誘婦女罪(刑法第298條)、侵害自由罪等(刑法第3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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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2376
狀態犯:殺人,殺人-人死-終了。
毀損,打玻璃-玻璃碎-終了。
繼續犯:妨害自由,關起來-還是一直被關-直到被救出 來才終了。
參考:楊律師法律討論區https://sleepylaw1234.pixnet.net/blog/post/211273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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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4676
我的想法是傷害是一種結果而不是持續中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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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4125
繼續犯係指行為人著手於犯罪之實行,發生構成要件之結果後,行為人仍
以其意志控制犯罪行為之繼續進行,直至行為終止,犯罪始行終結之謂,核與
構成要件結果發生後,犯罪即為既遂且亦同時終結,僅法益侵害狀態仍然持續
之「狀態犯」有所不同,繼續犯雖僅有一個犯罪行為,然至犯罪行為終止之前,
犯罪行為均繼續進行而無中斷,是於繼續犯開始犯罪行為至終止為止之任一時
點,均屬犯罪行為之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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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3166
妨害自由可以一直把人關起來直到被救出
傷害不就可以一直打人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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