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何者,得主張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
(A)未設汲水設備之汲水
(B)眺望
(C)放牧牛羊
(D)開設道路之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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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0), B(645), C(284), D(4456), E(0) #1856225

詳解 (共 10 筆)

#3286995

釋字400號

已供公眾通行道路因時效完成得認為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久為我國法制所承認(參照本院釋字第二五五號解釋、行政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及六十一年判字第四三五號判例)。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


民法 第 852 條 

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表見者為限。(D)


繼續:依權力行使或內容實現之時間須繼續未曾中斷。

如:裝設水管之汲水、築有道路之通行(D)等。


非繼續:依權力行使或內容實現之時間無繼續性有中斷。

如:未裝設引水設施之汲水(A)、未裝置設備之取土等。


表見:依其權力之存在有表現於外部。

如:通行(D)、地面汲水、地面排水等。


非表見:依其權力之存在有表現不於外部。

如:埋設涵管之汲水、眺望(B)、採光等。


來源:黃志偉<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之物權法律解析暨登記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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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8245

現行民法 第 五 章 不動產役權

第 851 條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第 852 條

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表見者為限。

前項情形,需役不動產為共有者,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或對於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為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向行使不動產役權取得時效之各共有人為中斷時效之行為者,對全體共有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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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7337

1 下列何者得因時效而取得地役權?
(A)通行
(B)採光
(C)眺望
(D)建屋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96 年 - 96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民法概要#3502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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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7897

「行政主體得依法律規定或以法律行為,對私人之動產或不動產取得管理權或他物權,使該項動產或不動產成為他有公物,以達行政之目的。此際該私人雖仍保有其所有權,但其權利之行使,則應受限制,不得與行政目的相違反。本件土地成為道路供公眾通行,既已歷數十年之久,自應認為已因時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此項道路之土地,即已成為他有公物中之公共用物。原告雖仍有其所有權,但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45年判字第8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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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2711
(D)開設道路之通行 釋字400號 ...
(共 14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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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9435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J400 

認定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要件=> 

公眾通行之初,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非屬依法應提供公眾通行之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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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8961

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者,該時效取原則上則依據民法七六九之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及同法七七零條之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前揭該為時效取得之規定。 

例: 
甲以乙的不動產(A屋)供自己不動產(B屋)為通行、採光之用為目的,距離使用該不動產通行之時日已逾二十年,而於該二十年間該甲使用乙之不動產,使用不動產期間系為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乙之不動產者(而乙當無任何異議),甲得請求該乙之不動產因時效取得該不動產役權而為登記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id=20111211000016KK0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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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8403
不動產役權的定義:其乃指以他人「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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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2149
通行得因時效而取得地役權。開設道路之通行...
(共 3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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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8306

請問樓上大大,開設道路之通行,得主張時效取得不動產役權。是從民法哪個法條可得知呢?謝謝。

                                                by 民法很弱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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