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上訴第二審之上訴狀如未表明下列那一事項,經命補正而不補正,原審法院不得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A)當事人
(B)第一審判決及對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C)上訴理由
(D)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E)一律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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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 B(366), C(562), D(285), E(5758) #1916439

詳解 (共 10 筆)

#3482463

樓上的說法不盡正確,


(C)選項    上訴理由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442 II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442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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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就是說上訴第二審之上訴狀如未表明上訴理由 ,原第一審法院不用命令上訴人補正也不適用裁定駁回之規定 (上訴第二審上訴理由採任意提出主義)

而題目說經命補正而不補正,原審法院不得以裁定駁回其上訴』與C選項

不符合  (未表明上訴理由,原第一審法院不必命令上訴人補正,也不得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A)(B)(D)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問命其補正,如不於期問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442ll)。


題目說,上訴第二審之上訴狀如未表明下列那一事項,經命補正而不補正,原審法院不得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ABCD選項都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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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2388

根據行政訴訟法245條,上訴狀內沒寫上訴理由,上訴人必須自己提出理由到原高等行政法院。超過20天沒提出,法院也不用叫他補正,直接裁定駁回。所以這情況不符合題目所說的「經命補正而不補正」。本題是在考民事訴訟法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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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6082
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 (原審不合法上訴...
(共 17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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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1823

民事訴訟法441、442條合起來看就是:要上訴到第二審,如果上訴狀沒寫上訴理由,法官會叫你補正。但你如果不補,法官也不能拿你怎樣(不能因為這樣就裁定駁回你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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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9913

11.提起第二審上訴而上訴狀內未記載下列何事項,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審法院不須命補正? 

(A)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B)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C)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D)上訴理由 

 

第二審上訴 (第二審)    就是 要上訴第二審  ==>  原審法院 (第一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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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2661

上訴第三審(上訴理由強制提出)

(1)應記載事項:上訴理由

A.內容:上訴必須具體指摘:

(A)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B)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C)依民訴§469-1規定提起上訴者,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B.效果:若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第二審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得直接以裁定駁回。

(2)宜記載事項: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民訴§470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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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3679

第 470 條  (上訴第三審強制提出主義

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判決法院為之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依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

    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上訴狀內,宜記載上訴所得受之利益

第 471 條

表明理由 -> 應於二十日內提出

 提出 -> 毋庸命其補正 -> 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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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2626

 

上訴第二審(上訴理由任意提出)

原第一審法院

1.無庸命補正而得逕以裁定駁

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 

2.須先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始以裁定駁回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3.欠缺上訴理由時原第一審法院之處理

原第一審法院無庸命上訴人補正, 亦不得以此為由駁回上訴。

 

第二審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上訴程序是否合法,不受第一審法院認定結果之拘束。) 

1.無庸命補正而得逕以裁定駁

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

2.須先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始以裁定駁回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3.欠缺上訴理由時第二審法院之處理

A.審判長得定期問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 書(§444-1l)。

                                          ↓

B.上訴人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時,命上訴人以書狀說明理由: 當事人逾審判長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 其理由(§444-1IV)。

                                          ↓ 

C.使生失權之效果或作為全辯論意旨之一部而斟酌: 當事人未於審判長所定期問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以書狀說明理由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447條之規定賦予失權之效果,或於判決時 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444-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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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6790
民事訴訟法第 444-1 條 (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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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傑克大大!没錯,題目漏寫「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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