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關於準備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一造未於準備程序到場,法院得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
(B)除另經法院命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者外,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
(C)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均得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再為主張
(D)法院不得於準備程序期日,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統計: A(1628), B(4855), C(821), D(316), E(0) #1916441
詳解 (共 10 筆)
民訴
(A)第 273 條
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之期日不到場者,應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
(B)第 270 條第 2 項
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但另經法院命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者,不在此限。
(C)第 276 條
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D)第 268-1 條
依前二條規定行書狀先行程序後,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
法院於前項期日,應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To Yu-Ching 大大:
準備程序是在言詞辯論期日前,先將兩造之訴訟資料加以整理,並整理爭點,掌握待證事實,未使將來之言詞辯論期日能流暢進行,由審判長指定受命法官為之。
→準備程序和言詞辯論適用的規定是不同的。
民事訴訟法第273條
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之期日不到場者,應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
前項情形,除有另定新期日之必要者外,受命法官得終結準備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個人淺見,如有錯誤請不吝指正。
1 訴訟進行中,如當事人於期日不到場,其效果如何?
(A)如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
(B)如一造於準備期日不到場,法院不得對於到場的一造,行準備程序
(C)如一造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法院應依到場當事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D)如兩造於準備期日不到場,視為撤回起訴
答案:C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4 年 - 104年地方特考五等法學大意
想請問一下關於此題與104年特考這題的差異在哪?
當時因為看到104年特考這題
所以做這份時選了A
希望有人可以幫我解答一下,感謝!
29關於準備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一造未於準備程序到場,法院得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
a(B)除另經法院命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者外,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
(C)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均得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再為主張
(D)法院不得於準備程序期日,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A)第 273 條
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之期日不到場者,應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
前項情形,除有另定新期日之必要者外,受命法官得終結準備程序。
(B)第 270 條第 2 項
第 270 條
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
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但另經法院命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者,不在此限。 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
二、依法應在法院以外之場所調查者。
三、於言詞辯論期日調查,有致證據毀損、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顯有其他困難者。 四、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者。
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於行準備程序準用之。
(C)第 276 條
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前項第三款事由應釋明之。
(D)第 268-1 條
依前二條規定行書狀先行程序後,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 法院於前項期日,應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
前項書狀,應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之陳述。
相關考題
28 民事訴訟之準備程序,其主要任務為何?
(A)調查證據
(B)闡明訴訟關係
(C)言詞辯論
(D)駁回不合法或顯無理由之起訴
(一)民事訴訟得隨時和解,需當事人到場,並做成和解筆錄。
不問訴訟程度,第三人經法院許可,得參加和解
(二)訴訟中兩造皆無到場,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如只到一造,依到場人申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A)是訴訟中一造未到場才會依職權判決
如是準備日未到場,行準備程序,將筆錄送於另一造…..(B)準備程序主要闡明訴訟關係
關於準備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一造未於準備程序到場,法院得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X) 應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
(B)除另經法院命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者外,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O)
(C)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均得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再為主張→(X) 除有§276I所指之事項外,不得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主張之
(D)法院不得於準備程序期日,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X) 於前項期日,應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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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民事訴訟法§273I
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之期日不到場者,應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
選項(B):民事訴訟法§270II
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但另經法院命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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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C):民事訴訟法§276I
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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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D):民事訴訟法§268-1
I、依前二條規定行書狀先行程序後,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
II、法院於前項期日,應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C除規定事項,不得於準備程序後再為主張
D法院得於準備程序期日,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