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就特定訴訟繫屬之事件,如行政法院認為其對該事件欠缺審判權,並將其移送至審理民事訴訟事件之普通法院,而普通法院亦認其無審判權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普通法院應直接駁回該訴訟
(B)普通法院應再依職權將該事件移送至行政法院
(C)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直接由普通法院審判
(D)如當事人未合意由普通法院審判,應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以上皆非
統計: A(188), B(244), C(248), D(393), E(1807) #2770306
詳解 (共 10 筆)
已有修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八日修正,
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行政訴訟法
修正第 107、243、259 條條文,刪除第 12-1~12-5、178 條條文
第十二條 之二
行政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
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
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受移送之法院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再行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當事人就行政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行政法院應先為裁定。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行政法院為第二項及第五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民事訴訟法
修正第 182-1、249、469 條條文、刪除第 31-1~31-3 條條文
第一百八十二條 之一
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但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由普通法院裁判之。
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普通法院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普通法院應將該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第一項之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認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移送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定。
二、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裁判。
前項第二款之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
最高法院就第一項請求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為裁判者,上級審法院不得以其無審判權而廢棄之。
行政訴訟法第 12-2 條
行政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
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受移送之法院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再行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當事人就行政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行政法院應先為裁定。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行政法院為第二項及第五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行政法院就訴訟認為無受理訴訟權限時,應為如何處理?
(A)依職權以裁定駁回
(B)依被告聲請以裁定駁回
(C)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D)依職權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26 就特定訴訟繫屬之事件,如行政法院認為其對該事件欠缺審判權,並將其移送至審理民事訴訟事件之 普通法院,而普通法院亦認其無審判權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民事訴訟法第182-1條
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D)。但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由普通法院裁判之。(C)
(A)普通法院應直接駁回該訴訟(X)
民事訴訟法第182-1條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B)普通法院應再依職權將該事件移送至行政法院(X)
民事訴訟法第182-1條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普通法院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普通法院應將該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C)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直接由普通法院審判(X)
民事訴訟法第182-1條
但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由普通法院裁判之。
當事人合意願=雙方(二造)當事人才叫合意願
一造要跟誰合啊????
(D)如當事人未合意由普通法院審判,應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O)
就特定訴訟繫屬之事件,如行政法院認為其對該事件欠缺審判權,並將其移送至審理民事訴訟事件之普通法院,而普通法院亦認其無審判權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普通法院應直接駁回該訴訟
(B)普通法院應再依職權將該事件移送至行政法院
(C)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直接由普通法院審判
(D)如當事人未合意由普通法院審判,應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破題:
審判權歸屬為大法官解釋項目
比如 釋字第758號【依民法請求政府機關返還土地事件審判權歸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