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就特定訴訟繫屬之事件,如行政法院認為其對該事件欠缺審判權,並將其移送至審理民事訴訟事件之普通法院,而普通法院亦認其無審判權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普通法院應直接駁回該訴訟
(B)普通法院應再依職權將該事件移送至行政法院
(C)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直接由普通法院審判
(D)如當事人未合意由普通法院審判,應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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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 B(244), C(248), D(393), E(1807) #2770306

詳解 (共 10 筆)

#5270875

已有修法~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八日修正,

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行政訴訟法

修正第 107、243、259 條條文,刪除第 12-1~12-5、178 條條文

第十二條 之二

行政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

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

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受移送之法院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再行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當事人就行政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行政法院應先為裁定。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行政法院為第二項及第五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民事訴訟法

修正第 182-1、249、469  條條文、刪除第 31-1~31-3 條條文

第一百八十二條 之一

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但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由普通法院裁判之。

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普通法院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普通法院應將該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第一項之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認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移送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定。

二、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裁判。

前項第二款之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

最高法院就第一項請求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為裁判者,上級審法院不得以其無審判權而廢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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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3364

行政訴訟法第 12-2 條
行政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
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
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受移送之法院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再行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當事人就行政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行政法院應先為裁定。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行政法院為第二項及第五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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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6060

行政法院就訴訟認為無受理訴訟權限時,應為如何處理?
(A)依職權以裁定駁回
(B)依被告聲請以裁定駁回
(C)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D)依職權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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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805

26 就特定訴訟繫屬之事件,如行政法院認為其對該事件欠缺審判權,並將其移送至審理民事訴訟事件之 普通法院,而普通法院亦認其無審判權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民事訴訟法第182-1條

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D)但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由普通法院裁判之。(C)

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普通法院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普通法院應將該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第一項之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A)普通法院應直接駁回該訴訟(X)

民事訴訟法第182-1條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B)普通法院應再依職權將該事件移送至行政法院(X)

民事訴訟法第182-1條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普通法院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普通法院應將該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C)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直接由普通法院審判(X)

民事訴訟法第182-1條

但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由普通法院裁判之。  

當事人合意願=雙方(二造)當事人才叫合意願

一造要跟誰合啊????
(D)如當事人未合意由普通法院審判,應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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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1424
行政訴訟法第 12-2 條第 3 項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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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099574
民事訴訟法第 182-1 條普通法院就其...
(共 27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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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6061

就特定訴訟繫屬之事件,如行政法院認為其對該事件欠缺審判權,並將其移送至審理民事訴訟事件之普通法院,而普通法院亦認其無審判權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普通法院應直接駁回該訴訟
(B)普通法院應再依職權將該事件移送至行政法院
(C)得依一造當事人之聲請,直接由普通法院審判
(D)如當事人未合意由普通法院審判,應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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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1213

破題:

審判權歸屬為大法官解釋項目

比如  釋字第758號【依民法請求政府機關返還土地事件審判權歸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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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2103
修正後之審判權衝突,均規定在「法院組織法」之中,以下簡要說明:
(一) 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將訴訟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法院組織法第7-3條第1項)。
(二) 若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者,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法院組織法第7-4條第1項),此之終審法院,於民事訴訟程序中為最高法院,於行政訴訟程序中為最高行政法院。
(三) 原法院如經終審法院認定無審判權並裁定移送至他法院,他法院應受該終審法院認定之拘束,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法院(法院組織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如:最高法院認定民事法院無審判權時,民事法院將訴訟移送至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應受最高法院認定之拘束。
(四) 民事法院受理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如經當事人合意願由民事法院為裁判者,民事法院即對該訴訟案件有審判權(法院組織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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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1416
法規名稱:民事訴訟法  第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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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01160
未解鎖
審判權衝突處理(新法)摘要 移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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