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行政訴訟參加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益將受損害時,得依職權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B)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益將受損害時,須待該第三人之聲請,始得允許其參加訴訟
(C)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待該第三人之聲請,始得允許其參加訴訟
(D)第三人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自己權益將受損害,依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規定聲請參加訴訟時,無須提出書狀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559), B(638), C(378), D(334), E(0) #1658049

詳解 (共 9 筆)

#2405955


A)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益將受損害時,得依職權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正確)

 B)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益將受損害時,須待該第三人之聲請,始得允許其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2條 :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

      參加。

C)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待該第三人之聲請,始得允許其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1條: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

        法院應以裁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D) 第三人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自己權益將受損害,依行政訴訟法第42 條規定聲請參加訴訟時,無須提出書狀

        行政訴訟法第43條:   第三人依前條規定聲請參加訴訟者,向本訴訟繫屬之行

        政法院提出加書狀。

137
0
#2416312
行政訴訟法



第 42 條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前項參加,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參加人並得提出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訴願人已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利害關係人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者,視為第一項之參加。
58
2
#2395004
(A)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
(共 63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9
0
#2522386
13 關於行政訴訟參加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共 67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6
0
#5186311

破題:

行政法院具有主動性。以職權進行主義為原則。

行政程序之開始與終結,原則上係採:
(A)當事人進行主義
(B)職權進行主義
(C)申請主義
(D)法定主義



14
1
#4279580
回樓上,均應提出書狀第 43 條 第三人...
(共 14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5576578

行政訴訟參加

行政法院認 [ 撤銷訴訟 ] 第三人之權利
將受損害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
裁定許其
參加。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須合一確定者,
行政法院應以 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6
0
#3649653
想請問,如果是法院命第三人來的自己還要準...
(共 3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1
#5811776

普通參加(獨立參加)→撤銷訴訟,「得」依職權判命第三人參加訴訟或依第三人聲請參加訴訟
必要參加→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與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應」依職權以裁定命第三人參加訴訟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