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行政訴訟參加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益將受損害時,得依職權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B)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益將受損害時,須待該第三人之聲請,始得允許其參加訴訟
(C)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待該第三人之聲請,始得允許其參加訴訟
(D)第三人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自己權益將受損害,依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規定聲請參加訴訟時,無須提出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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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59), B(638), C(378), D(334), E(0) #1658049
統計: A(4559), B(638), C(378), D(334), E(0) #1658049
詳解 (共 9 筆)
#2405955
A)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益將受損害時,得依職權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正確)
B)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益將受損害時,須待該第三人之聲請,始得允許其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2條 :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
參加。
C)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待該第三人之聲請,始得允許其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1條: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
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D) 第三人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自己權益將受損害,依行政訴訟法第42 條規定聲請參加訴訟時,無須提出書狀
行政訴訟法第43條: 第三人依前條規定聲請參加訴訟者,應向本訴訟繫屬之行
政法院提出參加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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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6312
行政訴訟法
|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前項參加,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參加人並得提出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訴願人已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利害關係人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者,視為第一項之參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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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6311
破題:
行政法院具有主動性。以職權進行主義為原則。
行政程序之開始與終結,原則上係採:
(A)當事人進行主義
(B)職權進行主義
(C)申請主義
(D)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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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6578
行政訴訟參加
行政法院認 [ 撤銷訴訟 ] 第三人之權利將受損害,
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
裁定許其參加。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須合一確定者,
行政法院應以 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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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1776
普通參加(獨立參加)→撤銷訴訟,「得」依職權判命第三人參加訴訟或依第三人聲請參加訴訟
必要參加→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與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應」依職權以裁定命第三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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