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行政訴訟裁定之抗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B)應向為裁定之原行政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行政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
(C)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D)受訴行政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得依規定抗告
統計: A(1092), B(447), C(3655), D(565), E(0) #1658050
詳解 (共 10 筆)
(A)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行政訴訟法 第265條
(B)應向為裁定之原行政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行政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
行政訴訟法 第269條
(C)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行政訴訟法 第268條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D) 受訴行政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得依規定抗告
行政訴訟法 第266條
2020後有新修法
抗告 上訴 再審
民訴 10天 20天 30天
行訴 10天 20天 30天
刑訴 10天 20天 無期間
一抗 二上 三在審
抗告程序: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如:參與人、鑑定人、證人)對行政法院或審判長所為之裁定不服,聲請上級審行政法院廢棄或變更之訴訟行為。
向裁定之原高等行政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高等行政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
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原則上不可提起抗告。
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10 行政訴訟法有關抗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受命法官之裁定不服者,得提起抗告
(B)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C)抗告,由直接上級行政法院裁定
(D)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原則上不得再為抗告
一般警察四等/鐵路員級◆行政法概要- 103 年 - 103年(一般警察)四等行政法概要更正#16686
答案:A
難度:困難
(A)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
謝謝樓上同學的筆記,我在重新整理筆記一下0.0
裁定部分
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265條即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所謂的訴訟程序進行中的裁定,例如:補繳裁判費、補正書狀......等。這些要是一一都可以抗告,那訴訟根本沒辦法結束,所以不得抗告。
抗告期間: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行政訴訟法第268條)。
抗告程式:
1、提起抗告,應向為裁定之原行政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行政法院(即第一審行政法院)提出抗告狀(行政訴訟法第269條第1項)。
2、應記載當事人 、原行政法院裁定及對於該裁定抗告之陳述、抗告理由及證 據。
抗告法院:
抗告,由直接上級行政法院裁定之;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行政 訴訟法第267條)。
(C)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行政訴訟抗告期間10日
民事訴訟抗告期間10日
刑事訴訟抗告期間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