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原告就非屬行政處分之行政行為提起撤銷訴訟時,受理第一審訴訟之行政法院應:
(A)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B)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C)判決原告勝訴
(D)移送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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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7), B(6624), C(95), D(223), E(0) #1569631
統計: A(1327), B(6624), C(95), D(223), E(0) #1569631
詳解 (共 10 筆)
#2157567
程序上→裁定駁回
實體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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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944
筆記--行政訴訟法 第200條:
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五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
一、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四、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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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7045
無理由→判決駁回!程序上→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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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904
to 3f:撤銷訴訟需機關為"違法的行政處分"才能提,若僅是"行政行為"就不能提,故屬程序不合法。(參考行訴法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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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6586
行政訴訟法第200條 不合法,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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