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行政訴訟和解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即使和解有礙公益之維護,仍得為之
(B)行政訴訟之和解僅限原、被告間,第三人不得參加
(C)行訴訟和解成立時,應作成和解筆錄
(D)行訴訟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時,即使和解成立已逾 5 年,當事人仍得請求法院繼續審判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1), B(169), C(6173), D(255), E(0) #1410091
統計: A(101), B(169), C(6173), D(255), E(0) #1410091
詳解 (共 9 筆)
#1883715
(A)即使和解有無礙公益之維護,仍得為之
*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B)行政訴訟之和解僅限原、被告間,第三人不得參加
* 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C)行訴訟和解成立時,應作成和解筆錄 → 正解
* 試行和解而成立者,應作成和解筆錄。
和解筆錄應於和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
(D)行訴訟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時,即使和解成立已逾 5 年經過3年,當事人仍不得請求法院繼續審判
* 和解成立後經過三年者,不得請求繼續審判。但當事人主張代理權有欠缺者,不在此限。
314
1
#1495352
自和解成立時起算。但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知悉在後者,自知
悉時起算。
和解成立後經過三年者,不得請求繼續審判。但當事人主張代理權有欠缺
者,不在此限。
60
0
#1464347
行政訴訟法
(A)§219
(B)§219,第二項
(C)§221
(D)§224
46
2
#2771133
7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訴訟事關公益,故不得和解
(B)提起任何行政訴訟前,必須先提起訴願,以使行政機關有自省之機會,減少司法資源之浪費
(C)行政訴訟為確定公益之訴訟,故不徵收裁判費
(D)行政機關之原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42
0
#2771140
51 關於行政訴訟案件之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訴訟案件一經試行和 解,不得請求繼續審判
(B)行政訴訟案件僅原告與被告雙方得進行和解,第三 人不得參加
(C)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並不違反公益者,行政法院不問 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
(D)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並不違反公 益者,行政法院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得隨時試行和解〔97 公路〕
40
0
#5424984
和解成立後經過三年者,不得請求繼續審判。但當事人主張代理權有欠缺者,不在此限。
4
0
#6275337
(D) 行訴訟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時,即使和解成立已逾 5 年3年,當事人仍得請求法院繼續審判
第 224 條
請求繼續審判,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前項期間,自和解成立時起算。但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和解成立後經過三年者,不得請求繼續審判。但當事人主張代理權有欠缺者,不在此限。
ㅤㅤ
補充:
民事繼續審判期限準用「再審之訴」-----和解成立時起算30天,判決經過五年不得提起。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