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主管機關將在臺灣之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前,如有收容之必要,應經何等程序,方符合憲法第 8 條之意旨?
(A)由主管機關逕行收容,無須經法院事前同意或事後審查
(B)由主管機關暫予收容,但收容人若有異議,應於 24 小時內移送法院決定是否繼續收容
(C)由主管機關事前向法院聲請收容,經法院裁定許可後方得收容
(D)由檢察官作成收容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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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7), B(6616), C(1809), D(46), E(0) #1089973
統計: A(197), B(6616), C(1809), D(46), E(0) #1089973
詳解 (共 10 筆)
#1257972
整理理由書重點
惟基於上述憲法意旨,為落實即時有效之保障功能,對上述處分仍應賦予受暫時收容之外國人有立即聲請法院審查決定之救濟機會,倘受收容人於暫時收容期間內,對於暫時收容處分表示不服,或要求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予以收容,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即於二十四小時內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迅速裁定是否予以收容(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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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406
主管機關是入出國及移民署
第一次收容,入出國及移民署可以直接來,不用經過法院事前審查;但是有事後審查機制,也就是收容後,收容人(被關起來的人)如果表示不服或要求法院審查,法院這時才必須介入。
收容至多15天(幹這也夠久了!還沒經過法院審查!)
繼續收容才需要法院事前審查。
總之這號解釋被批評司法權懦弱,讓步給行政權了。竟然容許行政機關未經法院審查就可以直接把人關最多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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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3367
https://kennlin2012.pixnet.net/blog/post/351328189
一、暫時收容處分,無須法院事前審查:
二、經受收容人不服,法院應於24小時內審查;暫時收容期間不得超過15日:
三、期滿有延長收容必要,應經法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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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902
收容可以逕行為之。A選項錯在後半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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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0231
釋字第 708 號
參見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2_printpage.asp?expno=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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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4378
想問ACD的詳解?看完文章後, 找不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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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4903
請問樓上,是怎麼判斷C沒針對題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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