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集會遊行法規定人民集會、遊行應於 6 日前申請許可。若有緊急性、偶發性之集會,應如何規定方符合憲法集會自由之保障?
(A)緊急性、偶發性集會,即不適用事前許可之規定
(B)緊急性、偶發性集會,亦應適用相同之「6 日前申請許可」之規定
(C)緊急性、偶發性集會,縮短為「3 日前申請許可」即可
(D)緊急性、偶發性集會,於集會前 24 小時有報備義務,但無須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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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40), B(250), C(569), D(1485), E(0) #1089980
統計: A(5840), B(250), C(569), D(1485), E(0) #1089980
詳解 (共 10 筆)
#1243155
集會遊行法 第9條: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
及電話號碼。
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預定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前項第一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三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
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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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2136
1. 惟就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之緊急性集會、遊行,實難期待俟取得許可後舉行;
2. 另就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無所謂發起人或負責人之偶發性集會、遊行,自無法事先申請許可或報備。
資料來源http://www.public.com.tw/epaper/20150722/f.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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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7316
緊急性、偶發性集會<--突如其來,不可預測當然沒法事前申請
例如地震
例如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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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303
釋字第 718 號的內文:
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並未排除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制於偶發性集會、遊行殊無適用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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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599
按照釋字718,24小時的規定應該已經違憲失效了,請參考"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 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 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 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一 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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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595
不再受到"需要六天前先申請"的限制,這樣明白了吧? :) 我貼的釋字718的條文,都違憲了哦!你要不要實際翻一翻是哪些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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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458
"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請問: 這種緊急重大事故還是有時間限制嗎? 24小時內申請都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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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155
這規定在何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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