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集會遊行法規定人民集會、遊行應於 6 日前申請許可。若有緊急性、偶發性之集會,應如何規定方符合憲法集會自由之保障?
(A)緊急性、偶發性集會,即不適用事前許可之規定
(B)緊急性、偶發性集會,亦應適用相同之「6 日前申請許可」之規定
(C)緊急性、偶發性集會,縮短為「3 日前申請許可」即可
(D)緊急性、偶發性集會,於集會前 24 小時有報備義務,但無須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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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40), B(250), C(569), D(1485), E(0) #1089980

詳解 (共 10 筆)

#1243155

集會遊行法 第9條: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
       及電話號碼。
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預定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前項第一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三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 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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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2136
1. 惟就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緊急性集會、遊行實難期待俟取得許可後舉行
2. 另就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無所謂發起人或負責人偶發性集會、遊行自無法事先申請許可或報備
資料來源http://www.public.com.tw/epaper/20150722/f.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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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7316
緊急性、偶發性集會<--突如其來,不可預測當然沒法事前申請
例如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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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303
釋字第 718 號的內文:
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並未排除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制於偶發性集會、遊行殊無適用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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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599
按照釋字718,24小時的規定應該已經違憲失效了,請參考"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 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 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 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一 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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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595
不再受到"需要六天前先申請"的限制,這樣明白了吧? :) 我貼的釋字718的條文,都違憲了哦!你要不要實際翻一翻是哪些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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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7431
大法官釋字718
(共 1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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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458
 "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請問: 這種緊急重大事故還是有時間限制嗎? 24小時內申請都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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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9039
緊急、偶發,表示事情有時效性、急迫性,如...
(共 3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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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155
這規定在何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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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51336
未解鎖
14.            ...
(共 68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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