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行政法院於個案中若認定系爭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有關其合法性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法院得宣告該法規命令無效,該法規命令自始失其效力
(B)行政法院得於個案中認定該法規命令違法,並於個案拒絕適用
(C)行政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司法院解釋
(D)法規命令乃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所訂定之規範,與法律有同一效力,行政法院不得質疑其效力
統計: A(572), B(4811), C(2884), D(175), E(0) #1089988
詳解 (共 10 筆)
命令抵觸法律 -> 法官拒絕適用
| 第 5 條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 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
| 第 14 條 |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 二同意,方得通過。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 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
法官依法律審判不受命令的拘束
所以只要是命令牴觸任何上位階法 都得說明理由拒絕適用命令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呂X老師上課說:法官在審判時如果認為命令違憲而去聲請解釋,該法官會被大法官臭罵一頓,因為憲法80條就告訴你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了,你還拿命令來問我。
50 法官於審理訴訟案件時,認為應適用的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或憲法:
(A)仍應予以適用
(B)停止審判(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C)得說明理由拒絕適用
(D)請該法院所屬之最終審級法院予以裁判__
一、行程法#158:
法規命令,有(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情形之一者,無效。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二、釋216:
「法官 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80載有明文。」
「各機關 依其職掌 就有關法規 為釋示之行政命令,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
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
意思是說,法官 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並不受 釋示(解釋性行政規則) 之拘束。
so,行政法院於個案中,若認定系爭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有關合法性之審查,得於個案中認定該法規命令違法,並拒絕適用,惟非得宣告無效。
回顧一下題目問「行政法院於個案中若認定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有關其合法性之審查......」
這題在考(釋216),所以要背起來喔,其他選項就別再鑽牛角尖了。
回樓上#米花:
因為最佳解沒有把關鍵字「得」字寫出來,才造成你如今的疑惑....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137 號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或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或須資為裁判之基礎,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
釋字第 216 號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