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行政法院於個案中若認定系爭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有關其合法性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法院得宣告該法規命令無效,該法規命令自始失其效力
(B)行政法院得於個案中認定該法規命令違法,並於個案拒絕適用
(C)行政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司法院解釋
(D)法規命令乃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所訂定之規範,與法律有同一效力,行政法院不得質疑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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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2), B(4811), C(2884), D(175), E(0) #1089988

詳解 (共 10 筆)

#1424165

命令抵觸法律 -> 法官拒絕適用

命令抵觸憲法 -> 暫停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法律抵觸憲法 -> 暫停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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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 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第 14 條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 二同意,方得通過。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 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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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4855

法官依法律審判不受命令的拘束 

所以只要是命令牴觸任何上位階法  都得說明理由拒絕適用命令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呂X老師上課說:法官在審判時如果認為命令違憲而去聲請解釋,該法官會被大法官臭罵一頓,因為憲法80條就告訴你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了,你還拿命令來問我。


 

50 法官於審理訴訟案件時,認為應適用的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或憲法: 
(A)仍應予以適用 
(B)停止審判(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C)得說明理由拒絕適用 
(D)請該法院所屬之最終審級法院予以裁判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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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9824
改成牴觸憲法,可選c,法律則選b
(共 1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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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569
法官不得拒絕適用法律,但若有牴觸憲法疑律,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釋憲。
法官適用命令,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即得拒絕適用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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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4495

一、行程法#158:
   法規命令,有(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情形之一者,無效。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二、釋216:
  「法官    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80載有明文。
  「各機關 依其職掌 就有關法規 為釋示之行政命令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
     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
  意思是說,法官 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並不受 釋示(解釋性行政規則) 之拘束


so,行政法院於個案中,若認定系爭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有關合法性之審查,得於個案中認定該法規命令違法,並拒絕適用惟非得宣告無效


回顧一下題目問「行政法院於個案中若認定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有關其合法性之審查......」
這題在考(釋216),所以要背起來喔,其他選項就別再鑽牛角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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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082
法官審判不得拒絕適用法律哦!按照釋字371:法律之正當與否屬立法權之範圍,法官不得以法律之不善不正為理由而拒絕適用,否則易生流弊。但法官若遇法律違憲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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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460
(整理)抵觸法律:個案拒絕適用。抵觸憲法...
(共 3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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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3907
法官依法審判,此之法係指法律不包含法規命令,法官不受命令之拘束,但無法宣告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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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9497

回樓上#米花:
因為最佳解沒有把關鍵字「得」字寫出來,才造成你如今的疑惑....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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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8945

釋字第 137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或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或須資為裁判之基礎,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 

釋字第 216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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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679494
未解鎖
行政法院於個案中若認定系爭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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