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 地方制度法關於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限於由山地鄉改制者
(B)本身屬地方自治團體
(C)設區民代表會與區公所
(D)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地方制度法關於縣與縣轄市關係之規定
(E)本題送分
統計: A(311), B(184), C(112), D(516), E(7577) #1089968
詳解 (共 10 筆)
地制法補充題目:
地方制度法對於自治組織規定詳盡。下列有關自治組織之規定,何者錯誤?
(A)縣(市)議員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B)直轄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
(C)村(里)長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D)縣長由縣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96 年 - 96年特種考試關務人員三等答案:D
地方制度法56Ⅰ前段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縣長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均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有關地方自治監督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上級監督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事項得為適法性監督
(B)為確保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功能,地方自治事項具體個案爭議之解決,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
(C)凡涉及中央所定法律之事項,地方自治團體與中央間關係之爭議,應由中央監督機關決定之
(D)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法律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100 年 -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三等#4328答案:C
C.中央監督機關是上級中央行政機關交代下級地方自治行政去實施行政事務,地方政府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應改為立法院。
地方制度法77條
1.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
2. 「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3.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
4. 「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原為由內政部解決之)
5. 「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 行政院令 |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院臺綜字第10301355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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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地方制度法」第四章之一及第八十七條,定自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施行。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0099/ch01/type1/gov01/num1/Eg.htm 目前共有6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分布上以高雄市最多,共3個。 【平地原住民鄉(鎮、市)】 [新竹縣] 關西鎮 ※資料來源:http://www.ticcc.tw/index.php/townships/94-2014-02-03-08-47-00 ps.爭議點可能是(A)限於由山地鄉改制者
,剛好升格為直轄市的都是山地原住民鄉,地方制度法才會寫「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假如又有其他有平地原住民鄉的縣升格為直轄市,地方制度法大概又要修改了 | |
地方制度法
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
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
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 第 83-2 條 |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 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
今年初等試題好多命題新修正條文 該準備新修正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