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何者非屬相牽連案件合併審判程序的考量要素?
(A)訴訟經濟
(B)避免裁判矛盾
(C)證據共通
(D)明案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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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6), B(873), C(583), D(6072), E(0) #1090011

詳解 (共 10 筆)

#2841954

明案速判--很明顯的案子就不用在浪費時間審問犯人了

相牽連案件--案子真的很複雜涉及很多犯罪人物,尤其證據又互相牽扯具有關聯性的,更需要集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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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742
簡式審判之立法目的,在於合理分配司法資源的利用,基於「疑案慎斷、明案速判」的考量,藉此減輕法院審理的負擔,以達訴訟經濟的要求,並避免被告免於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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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960

何謂相牽連案件?牽連管轄之偵查與起訴如何處理?試說明之。

【題目】
何謂相牽連案件?牽連管轄之偵查與起訴如何處理?試說明之。

【擬答】
(一)不同案件之間,可能具有高度關連性 。刑事訴訟法第7條對於何謂相牽連案件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二)這類不同案件的證據也許可以互用,為了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不同管轄法院可以考慮對這類案件合併審判。稱做牽連管轄。前提是:1. 相牽連的各個案件審判權歸屬相同,如甲、乙共犯強制性交罪,惟乙係現役軍人、2.各個案件均尚未判決。

(三)依釋字665號解釋理由書: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相牽連刑事案件分別繫屬於有管轄權之不同法院時,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旨在避免重複調查事證之勞費及裁判之歧異,符合訴訟經濟及裁判一致性之要求。

(四)至於相牽連案件如何定其管轄,依同法第6條,Ⅰ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Ⅱ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在考量證據多可共通下,進而達成訴訟經濟的目的。同時,為避免偵查結果的裁判矛盾,並方便達成前揭目的,同法第15條更規定,對數共犯各有偵查權之各檢察署檢察官,得本於檢察一體原則,協調就相牽連案件合併偵查,進而對該等案件合併起訴,由法院合併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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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0239
相牽連案件,因為案件牽連範圍甚廣,可能包含數個犯罪人.數個罪行和偽證等等,案情不明朗,法官無法快速做審判,所以不符明案速判(D)。(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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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3832

一、訴訟經濟
二、避免判決矛盾或量刑不公
三、幫助發現真實
四、避免執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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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091
裁判矛盾第一時間想到是管轄競合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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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2429
明案速判是簡易審判的考量要素
(共 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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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637
D應該也應用於 簡易法庭 小額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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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3472
刑事訴訟法第 7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共 10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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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5774
懂了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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