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關於刑法第 134 條「公務員不純正瀆職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必要
(B)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C)限於犯瀆職罪章以外之罪
(D)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即不適用
統計: A(861), B(3840), C(1844), D(1783), E(0) #1090012
詳解 (共 10 筆)
刑法第4章瀆職罪規定:
(一)純正瀆職罪:1. 賄賂罪2.違背職務罪3.濫用職權罪。
(二)不純正瀆職罪:刑§134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摘自Sunny;Shirley_travel之部落格---
刑134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瀆職罪)
【以外】各罪者,(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刑法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之保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刑法關於公務員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罪,只設處罰公務員之故意洩漏行為
(B)刑法關於公務員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罪,行為客體以經完成機密核定者為限
(C)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行為主體不以公務員為限,非公務員亦有觸犯可能
(D)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故意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A故意或過失皆處罰。D刑法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不適用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純正=通常
不純正=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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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章瀆職罪之規定 (純正瀆職罪、不純正瀆職罪)
那些罪屬於純正瀆職罪?
(1)、純正瀆職罪:
1、賄賂罪(俗稱貪污罪):
1普通賄賂罪(刑法第121條)。
2違背職務賄賂罪(刑法第122條第1項、第2項)。
2、準賄賂罪(刑法第123條)。
3、圖利罪(刑法第131條)。
4、違背職務罪:
1枉法裁判罪(刑法第124條)。
第124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本條是專門 告法官、 告檢察官 、告審判長、 公設之仲裁者、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釀成災害罪(刑法第130條)。
3洩密罪(刑法第132條)。
4拆匿郵件罪(刑法第133條)。
5濫用職權罪(刑法第125條至第129條)。
(2)、不純正瀆職罪(刑法第13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作奸犯科的才會加重2分之1
且只會有應加重
這題好陷阱弄一個~~~得 給你掉進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