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屬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之要件?
(A)明知違背法令
(B)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C)因而獲得利益
(D)行為人不以對於該事務有某種影響力,而據以圖利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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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4), B(276), C(1151), D(6182), E(0) #1090014

詳解 (共 10 筆)

#1302729
(D)行為人以對於該事務有某種影響力,而據以圖利(己利或他人利益)為必要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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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111
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 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 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A)、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 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 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D)或身分圖自己 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B),因而獲得利益(C)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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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9528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5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A)、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B)因而獲得利益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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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7868
(D)其中所稱利用身分圖利,必須該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其身 分地位,對於該項非屬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有某種影響力而圖取不法 利益並因此獲利,始克當之(最高法院94 年度台上字第504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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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061

73台上1594 利用機會必須具備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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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2552

D選項  可以解讀為我想 吃蛋糕但沒有錢買  所以等於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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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8387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

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

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

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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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2912
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
(共 78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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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7610
貪污治罪條例6條-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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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643
D選項有犯罪嗎? 還是僅只是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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