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所謂不告不理原則,係指下列何者?
(A)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檢察官不得開始偵查
(B)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檢察官不得提起公訴
(C)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予以審判
(D)同一案件已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
統計: A(932), B(1171), C(6313), D(180), E(0) #1090010
詳解 (共 10 筆)
(A)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檢察官得開始偵查
但是不得起訴
! 最佳解有誤 以下更正 !
(A)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檢察官不得開始偵查 (得)
- 檢察官只要知悉有犯罪嫌疑,就可以展開偵查程序
(B)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檢察官不得提起公訴
- 沒錯! 告訴乃論是指這起案件要有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提起告訴,檢察官才可以提起公訴
(只要是檢察官起訴即是公訴,不管是告訴或非告訴乃論)
(C)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予以審判
- 不告不理 (正解!)
(D)同一案件已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
- 一事不再理
以上是我自己理解過後整理出來,如果有誤,請大力鞭,謝謝
新手殺手題(笑)
所為不告不理是用在法院訴訟,跟檢察官可說是半點關係都沒有。意思是:法院沒有收到起訴,不會審判。
告訴乃論:檢察官可以去主動偵查起訴,也可以不理。民眾可以起訴,也可不可起訴。
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就算不想管還是得管。民眾不想起訴,檢察官還是會提起公訴。
一般將非告訴乃論之罪稱為公訴罪,其實相當不妥,易使人因字面意義而誤解為告訴乃論之罪即無公訴可能,且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上還有自訴之程序[2],其相對者即為公訴程序[3],故用公訴罪這名詞實易產生不當之混淆。
公訴、自訴是以訴訟程序由何人起訴區分,
由檢察官起訴而擔任原告者,是為公訴;
非由檢察官起訴,而是由自訴權人自行起訴並擔任原告者,是為自訴。
此外,我國法律並未規定告訴或非告訴乃論只能提起公訴或者自訴。意即告訴乃論之罪,仍可能由檢察官提起訴訟並依公訴程序進行(且一般情形皆如此),當然也有由自訴權人自己起訴(即自訴)之可能;而非告訴乃論之罪,亦為如此。
來源:http://zoomlaw.pixnet.net/blog/post/43339448-%E3%80%8C%E5%85%AC%E8%A8%B4%E7%BD%AA%E3%80%8D%E6%98%AF%E4%BB%80%E9%BA%BC%EF%BC%9F--%E5%AF%A6%E7%BF%92%E5%BE%8B%E5%B8%AB%E9%83%AD%E5%87%8C%E8%B1%AA
刑訴268條不告不理原則(彈劾主義、訴訟主義、控訴原則、告發原則):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案件審判。不告不理=訴訟繫屬=自訴。
刑訴251條起訴法定原則(合法主義):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不告不理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268條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