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老王因細故對小李動手,造成小李左肩瘀青腫痛,事後小李不接受老王的道歉,堅持要提起刑事訴訟。
下列有關本事件的敘述何者正確?
(A)小李可對老王向警察機關提起告發
(B)鄰居小陳可對老王向法院提出自訴
(C)檢察官得知此事,不得主動展開犯罪偵查
(D)檢察官認被告有犯罪事證,應提起公訴
統計: A(1440), B(982), C(2428), D(6657), E(0) #1509134
詳解 (共 10 筆)
告訴:係指犯罪之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之人,向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
告發:係謂犯罪之被害人或第三人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而不須有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者。
告發須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與告訴相同,但是告訴只有犯罪被害人才有權提出,而告發則不限於犯罪被害人,任何人只要發現犯罪事實都可以向偵查機關提出,這是兩者不同的地方。
自訴:就是不透過檢察官查案,自己向地方法院提告,但是為了避免濫訴的發生,現在刑事訴訟法已經修正為,只要提起自訴就一定要有律師代理,以免浪費法院資源。
現在很多這樣的題目,只能從一堆爛蘋果中,挑一個比較不爛的(至少沒有明顯錯誤的).
(A)小李可對老王向警察機關提起告發 告訴才對
(B)鄰居小陳可對老王向法院提出自訴 告訴乃論罪只能由1、犯罪被害人;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 3、若被害人已經死亡,可以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的旁系血親、二親等內的姻親或家長、家屬。 但是以上不得違反告訴人的意思。
(C)檢察官得知此事,不得主動展開犯罪偵查 不管他最後有沒有要告到法院,既然檢察官已接受告訴,就要依職權展開調查。
(D)檢察官認被告有犯罪事證,應提起公訴
只要檢察官依職權提起訴訟都叫做公訴。
引用31f說的話。224條,訊問被害人是否告訴。如果要被害人要告訴,檢查官提起公訴
沒有人說 傷害罪 非告訴乃論 不能公訴啊。是不會主動起訴,但有人告訴的話。就會去查,檢查官起訴就是公訴。
(A)小李可對老王向警察機關提起告發 -->告訴
(B)鄰居小陳可對老王向法院提出自訴-->告發
告發是指當事者外第三人向檢察機關或警察提出告發
D答案好像也錯?
老王因細故對小李動手,造成小李左肩瘀青腫痛 =>侵害個人法益的傷害罪題目的問題是侵害個人法益的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不告不理,
沒人告檢察官就算知道也不能提起公訴
(A)小李可對老王向警察機關提起告發
因小李有提出追訴的意思,故為「告訴」
(B)鄰居小陳可對老王向法院提出自訴 資格不符
自訴就是「自己起訴」-犯罪被害人可以委任律師進行自訴,再由國家審判。此時,調查及起訴的責任就在犯罪被害人身上,檢察官不會介入調查與幫助;之後進入審判時,由被害人自己向法院聲張正義。 (C)檢察官得知此事,不得主動展開犯罪偵查 得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
檢察官因告訴丶告發丶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D)檢察官認被告有犯罪事證,應提起公訴
傷害罪雖為「告訴乃論」,但若被害者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檢察官受理後到法院起訴,即為公訴。
6.26 老王因細故對小李動手,造成小李左肩瘀青腫痛,事後小李不接受老王的道歉,堅持要提起刑事訴訟。 下列有關本事件的敘述何者正確?
(A)小李可對老王向警察機關提起告發 (告訴吧,因為是當事人。普通傷害的話,告訴乃論不告不理)
(B)鄰居小陳可對老王向法院提出自訴 (自訴?)
(C)檢察官得知此事,不得主動展開犯罪偵查 (偵查很隨意,正常不會去管才對,但可以偵查)
(D)檢察官認被告有犯罪事證,應提起公訴
c是可以展開犯罪偵查,但不可以起訴。有任何犯罪嫌疑都可以,檢察官可以看媒體新聞或是網路消息來展開犯罪偵查(228條看來是這樣)。起訴的話,要等瘀青腫痛惡化到爛掉以後或是吧。只是調查而已。看下面藍色的部分,很明顯的可以推知 當看媒體或網路來辨案後(第228條黃色部分說可以),發現犯罪的事實全部都是告訴乃論(224條藍色),而且還未告訴~這時昏,就開始演橘色的部分。
就快通知有權力提告的人,問他(本題是小明)看要不要告(224條橘色)。所以答案d最接近正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 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
| 檢視現行法規 | 刑事訴訟法 ( 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非現行法規 ) | |
| 檢視現行法條 | 第 228 條 |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
(A)小李可對老王向警察機關提起告訴
(B)小李可對老王向法院提出自訴
(C)檢察官得知此事,得主動展開犯罪偵查
告訴乃論 跟 公訴
根本就不是相對應的概念;
與「公訴」相對應的是「自訴」。
由於某些犯罪對於社會秩序的影響並沒有那麼重大,
加上犯罪者與被害人之間,具有特殊的身份關係
(例如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間發生的竊盜),
為避免規定國家一律起訴這些犯罪,
導致被害人和加害人間的關係再也無法修復,
因此設下告訴乃論的規定,
讓被害人自己來決定是否交由檢察官追訴犯罪。
換言之,檢察官其實可以針對所有犯罪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
| 第 251 條 |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n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