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我國於九二一大地震時,由總統李登輝先生發布緊急命令,以因應這場重大的緊急危難。依據我國憲法
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關於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敘述,何者正確?
(A)直接發布緊急命令,但不須經立法院追認
(B)經立法院決議後發布緊急命令,並於發布後 10 日內由行政院追認
(C)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後發布緊急命令,並於發布後 10 日內由立法院追認
(D)直接發布緊急命令,但須於發布後 10 日內由立法院追認
統計: A(334), B(383), C(8501), D(2859), E(0) #1509116
詳解 (共 10 筆)
釋字第 543 號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若遇休會,立法院則須於3日內自行集會,7日內追認之。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
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
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
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
之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
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
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
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
,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
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
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
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
規定。
副總統缺位時,由總統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召集國民大會補選,繼任
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
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
關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
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
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向國民大會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
之二同意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總統不能直接發布緊急命令,必須經過行政院會議的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