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訴訟或進行訴訟,以下之敘述,何者錯誤?
(A)除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以外,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B)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者亦可
(C)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者,應受特別委任
(D)訴訟代理人之訴訟代理權,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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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 B(181), C(113), D(2571), E(0) #371874

詳解 (共 10 筆)

#135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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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不因本人死亡   (第73條)

第 73 條  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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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136
民事訴訟法§68,69,70,§73(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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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61
回4F:
A選項的意思是,除了第三審要強制律師代理外(一定要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一二審原則上也要律師代理,但例外經審判長許可,也可以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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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995

民事訴訟法 第68 1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 第466-1 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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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8894
我也以為是除了第三審最高法院以外....唉~分數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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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615
除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以外〞,意思不是說除了第三審不用律師,一二審都要律師,只是一二審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委任非律師。我對題目的理解是這樣,第三審是強制律師代理制度,那A倒底對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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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6237
第 68 條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第 69 條
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不在此限
前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但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不在此限。

第 70 條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第 73 條
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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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5034
雖然選對了但覺得A選項敘述的很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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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668
請問(A)上訴第三審不需委任律師嗎?這在哪一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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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2185

訴訟代理權消滅,是指代理人在訴訟中代表當事人進行活動的權利終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3條,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當事人)死亡、破產、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變更而消滅;但若有其他特定原因,訴訟代理權仍可能消滅。
以下是訴訟代理權消滅的常見情形:
1. 委任關係終止:
撤回委任:
當事人可以隨時撤回對訴訟代理人的委任,撤回後,訴訟代理權即告消滅。
代理人辭任:
訴訟代理人也可以自行辭去代理職務,辭任後,訴訟代理權也隨之消滅。
2. 法院選任的訴訟代理人,當事人表示自為訴訟行為:
如果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當事人之後表示自行處理訴訟,或另行委任其他訴訟代理人,則法院選任的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即告消滅,法律人網站指出。
3. 當事人死亡、破產、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變更,但有訴訟代理人存在: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3條,即使當事人發生上述情況,若有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不因此而停止。 訴訟程序會繼續進行,直到訴訟代理權消滅或有新的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的本人承受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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