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當事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訴訟或進行訴訟,以下之敘述,何者錯誤?
(A)除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以外,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B)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者亦可
(C)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者,應受特別委任
(D)訴訟代理人之訴訟代理權,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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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65), C(31), D(1130), E(0) #371924
統計: A(76), B(65), C(31), D(1130), E(0) #371924
詳解 (共 6 筆)
#459370
| 第73條 | 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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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225
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但書
所以是:
第一審,第二審->事實審-->亦得委任非律師
第三審->法律審-->律師強制代理
第 68 條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第 466-1 條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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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537
除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以外,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意思不就是一、二審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第三審可不用委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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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017
請問A 第68條沒有除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以外 這句話 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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