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撤回上訴,以下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上訴人在終局判決以前,原則上得將上訴撤回
(B)上訴人撤回上訴者,無論被上訴人是否已為附帶上訴,均需得其同意而為之
(C)上訴經撤回者,附帶上訴亦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具備上訴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
(D)上訴人撤回上訴者,喪失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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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1083), C(71), D(46), E(0) #371927
統計: A(45), B(1083), C(71), D(46), E(0) #371927
詳解 (共 5 筆)
#532731
| 第 459 條 |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 其同意。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 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 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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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條但書
上訴之撤回,若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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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4145
民事訴訟法 第 459 條 (上訴之撤回)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 第 461 條 (附帶上訴之效力)
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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