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保全證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
(B)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於訴訟繫屬中,依職權為保全證據之裁定
(C)保全證據程序之費用,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分
(D)本案尚未繫屬者,兩造當事人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就訴訟標的成立協議,該協議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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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75), C(90), D(939), E(0) #371931
統計: A(69), B(75), C(90), D(939), E(0) #371931
詳解 (共 8 筆)
#685715
(D)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就訴訟標的成立之協議,當事人應為一定之給付者, 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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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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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385
| 第 529 條 |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 內起訴。 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 二、依本法聲請調解者。 三、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為聲明者。 四、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 五、其他經依法開始起訴前應踐行之程序者。 六、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已依民法第一千零 十條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前項第六款情形,債權人應於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裁定確定之日起十日內 ,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 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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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2055
(A)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O)
(B)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於訴訟繫屬中,依職權為保全證據之裁定(O)
(C)保全證據程序之費用,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分(O)
(D)本案尚未繫屬者,兩造當事人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就訴訟標的成立協議,該協議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X;依其協議之內容,當事人應為一定之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
民事訴訟法 第 369 條 (管轄法院)
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B)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於訴訟繫屬中,依職權為保全證據之裁定(O)
(C)保全證據程序之費用,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分(O)
(D)本案尚未繫屬者,兩造當事人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就訴訟標的成立協議,該協議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X;依其協議之內容,當事人應為一定之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
民事訴訟法 第 369 條 (管轄法院)
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民事訴訟法 第 376-1 條 (協議筆錄)
本案尚未繫屬者,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之兩造,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協議時,法院應將其協議記明筆錄。
前項協議係就訴訟標的成立者,法院並應將協議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記明筆錄。依其協議之內容,當事人應為一定之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
協議成立者,應於十日內以筆錄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本案尚未繫屬者,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之兩造,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協議時,法院應將其協議記明筆錄。
前項協議係就訴訟標的成立者,法院並應將協議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記明筆錄。依其協議之內容,當事人應為一定之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
協議成立者,應於十日內以筆錄正本送達於當事人。
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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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077
376-1 條, 為何本案尚未繫屬, 就已經定有保全證據程序期日且需要到場呢?
是雙方當事人在還沒起訴之前, 就已經要到法院進行許多準備程序了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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