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多少元?
(A)1 千元
(B)3 千元
(C)5 千元
(D)7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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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9), B(248), C(11), D(2), E(0) #371937

詳解 (共 6 筆)

#2362603

【裁判費徵收標準】

第一審「財產權」

(分級累退計費制:五級遞減)

1000元(十萬以下)

第一審「非財產權」

3000

第二、三審「財產權」

(加徵第一審的十分之五)

1500

第二、三審「非財產權」

(加徵第一審的十分之五)

4500元(十萬以下)

再審之訴

按起訴法院之審級,同上述各項收費標準

對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

1000

抗告、再抗告

1000

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回復原狀、

證據保全、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公示催告、除權判決

1000

支付命令

500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仍應依財產權起訴費用聲請調解費用全額徵收。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

上訴第三審之門檻

150萬元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時定為

165萬元(上訴第三審之門檻+1/10)

調解程序:財產權事件

免徵(十萬以下)

1000元(十萬~一百萬)

2000元(一百萬~五百萬)

3000元(五百萬~一千萬)

5000元(一千萬以上)

調解程序:非財產事件

免徵

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相同)

免徵

債務人求於本案判決內命債權人返還給付、賠償損害之聲明

免徵

訴之變更或追加

訴訟標的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

公益法人提起之不作為訴訟

免徵

因公害等併案請求賠償之裁判費

超過新臺幣60萬元部分暫免徵收。

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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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6261

1.        一千元」:

I.         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一千元。(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

II.       抗告,一千元。(再抗告,亦同)

III.     參加訴訟駁回參加

IV.      回復原狀

V.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VI.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VII.    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

2.        非因財產權:三千元

3.    聲請發支付命令: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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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111
民訴§77-14非因財產權→【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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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810
支付命令-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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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4767
民事訴訟法 第 77-17 條 (再審裁判費之徵收)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
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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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7643
原本題目:22 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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