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督促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附具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B)債務人如逾期提出異議,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C)債務人合法提起異議後,得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
(D)對於已確定之支付命令,得提起上訴,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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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89), C(930), D(59), E(0) #371926

詳解 (共 4 筆)

#446175

(A)(C)

第 516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
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B)

第 518 條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

(D)

第 521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支付命令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
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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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704
(A)錯在→不附理由
(B)錯在→以裁定駁回
(D)錯在→已經是確定判決,不能以上訴救濟,上訴是針對尚未確定之判決的就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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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891
2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10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54、511、514、52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521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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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938
(A)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不服,應於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附具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X;「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B)債務人如逾期提出異議,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X;「裁定」駁回)
(C)債務人合法提起異議後,得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O),
(D)對於已確定之支付命令,得提起上訴,以資救濟(X;債務人未提出異議之支付命令僅得為執行名義)

民事訴訟法 第 516 條 (提出異議之程式)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民事訴訟法 第 518 條 (逾期異議之駁回)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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