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督促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附具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B)債務人如逾期提出異議,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C)債務人合法提起異議後,得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
(D)對於已確定之支付命令,得提起上訴,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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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51), C(636), D(46), E(0) #371901
統計: A(53), B(51), C(636), D(46), E(0) #371901
詳解 (共 6 筆)
#2241780
(D)是可以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民訴521: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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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224
(A)不附理由
(B)裁定駁回
(D)不得上訴
(B)裁定駁回
(D)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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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219
| 第516條 |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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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220
| 第518條 |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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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888
2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10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54、511、514、52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521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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