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應於原告知悉除權判決時起幾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之?
(A)10日
(B)20日
(C)30日
(D)40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1), B(166), C(753), D(3), E(0) #371905
統計: A(81), B(166), C(753), D(3), E(0) #371905
詳解 (共 1 筆)
#701727
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公示催告聲請人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撤銷
除權判決之訴:
一、法律不許行公示催告程序者。
二、未為公示催告之公告,或不依法定方式為公告者。
三、不遵守公示催告之公告期間者。
四、為除權判決之法官,應自行迴避者。
五、已經申報權利而不依法律於判決中斟酌之者。
六、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之再審理由者。
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之。
前項期間,自原告知悉除權判決時起算。但依前條第四款或第六款所定事
由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如原告於知有除權判決時不知其事由者,自知
悉其事由時起算。
除權判決宣示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撤銷之訴。
1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