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法院應於接受聲請後幾日內,訊問被告?
(A)5日
(B)7日
(C)10日
(D)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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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2), B(345), C(1625), D(81), E(0) #371865
統計: A(272), B(345), C(1625), D(81), E(0) #371865
詳解 (共 7 筆)
#2363067
協商期間(檢察官) | 30日 |
協商聲請訊問(法院) | 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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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369
| 第 455-3 條 | 法院應於接受前條之聲請後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 所喪失之權利。 被告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 之內容時,檢察官亦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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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569
刑訴455-3 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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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626
30天是指455-2III的協商期間不得逾30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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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3723
刑事訴訟法 第 455-3 條 (撤銷協商)
法院應於接受前條之聲請後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被告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之內容時,檢察官亦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
補充
刑事訴訟法 第 455-2 條 (協商程序之聲請)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一、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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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5104
第 455-3 條
法院應於接受前條之聲請後十日內,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
被告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協商之合意。被告違反與檢察官協議之內容時,檢察官亦得於前項程序終結前,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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