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事件之管轄,何者不屬於專屬管轄?
(A)再審之訴
(B)支付命令之聲請
(C)第三人撤銷之訴
(D)不動產之債權涉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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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60), C(144), D(1805), E(0) #371866
統計: A(35), B(160), C(144), D(1805), E(0) #371866
詳解 (共 10 筆)
#899656
(A) 499 條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B) 510 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
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C)507-2 條
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D)
第 10 條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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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0270
專屬管轄: 口訣:不再撤婚,護養王子。
1.不動產物權之訴
2.再審之訴
3.撤銷除權判權之訴
4.婚姻關係
5.監護宣告事件
6.收養關係事件
7.死亡宣告事件
8.支付命令
1.不動產物權之訴
2.再審之訴
3.撤銷除權判權之訴
4.婚姻關係
5.監護宣告事件
6.收養關係事件
7.死亡宣告事件
8.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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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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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是物權,不是債權
(D)是物權,不是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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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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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503
A. 499I 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B. 510 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1,2,6,20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C 507之2 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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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2660
【合意管轄】
兩造當事人於起訴前,基於雙方之合意,就特定法律關係定第一審法院。此種合意管轄係因透過兩造當事人事前同意又稱明示之合意管轄,應以文書證之;起訴後被告不抗辯受訴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致該法院有管轄權之法院為擬制之合意管轄,又稱應訴管轄。不論為明示之合意管轄或擬制之合意管轄,只要非專屬管轄之案件,該合意管轄之法院即應受當事人合意或應訴不抗辯之拘束,不得再以對該訴訟無管轄權為由,裁定移送他法院,裁定移送於他法院,或以其欠缺訴訟要件不合法而將之駁回。
◎ 合意管轄要件:
1. 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
2. 需以文書證之。
3. 非專屬管轄之案件。
【指定管轄】
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專屬管轄】
依法律之規定該訴訟事件專屬某一個法院管轄;專屬管轄多涉及公益,故沒有合意管轄或應訴管轄之適用,原告就該事件僅得該管法院起訴,不容許法院或當事人任意加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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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3422
民事訴訟法第九編已全廢止囉!沒有597條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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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258
回3F看新的法條 法條寫什麼就是甚麼 如果考已經刪除的法條,那會引起炮轟 答案會容易變成模擬兩可 不然就是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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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039
請問2F的大大,民訴不是「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82671 號令,已經刪除第 568~640 條條文及第九編編名、第九編第一章~第四章章名」,那第5~8項還屬於「專屬管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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