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事件之管轄,何者不屬於專屬管轄?
(A)再審之訴
(B)支付命令之聲請
(C)第三人撤銷之訴
(D)不動產之債權涉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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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60), C(144), D(1805), E(0) #371866

詳解 (共 10 筆)

#755226
專屬管轄:1.不動產物權之訴  →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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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656

(A) 499 條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B)  510 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

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C)507-2 條     

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D)

10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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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0270
專屬管轄:    口訣:不再撤婚,護養王子。
1.動產物權之訴  
2.審之訴     
3.銷除權判權之訴        
4.姻關係 
5.監
宣告事件        
6.收
關係事件   
7.死
宣告事件   
8.
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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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491
幫你整理
(D)是物權不是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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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2651

第568.583.597.626已刪

專屬管轄:
1.不動產物權之訴  →不動產所在地(第10條
2.再審之訴     →為判決之原法院(第499條
3.支付命令     →(第510條
4.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原法院(第5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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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503
A. 499I 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B. 510 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1,2,6,20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C 507之2 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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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2660

【合意管轄】
兩造當事人於起訴前,基於雙方之合意,就特定法律關係定第審法院。此種合意管轄係因透過兩造當事人事前同意又稱明示之合意管轄,應以文書證之;起訴後被告不抗辯受訴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致該法院有管轄權之法院為擬制之合意管轄,又稱應訴管轄。不論為明示之合意管轄或擬制之合意管轄,只要非專屬管轄之案件,該合意管轄之法院即應受當事人合意或應訴不抗辯之拘束,不得再以對該訴訟無管轄權為由,裁定移送他法院,裁定移送於他法院,或以其欠缺訴訟要件不合法而將之駁回。

◎ 合意管轄要件:
1. 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
2. 需以文書證之。
3. 非專屬管轄之案件。

【指定管轄】
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專屬管轄】
依法律之規定該訴訟事件專屬某一個法院管轄;專屬管轄多涉及公益,故沒有合意管轄或應訴管轄之適用,原告就該事件僅得該管法院起訴,不容許法院或當事人任意加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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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3422
民事訴訟法第九編已全廢止囉!沒有597條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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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258
回3F看新的法條  法條寫什麼就是甚麼  如果考已經刪除的法條,那會引起炮轟 答案會容易變成模擬兩可  不然就是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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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039
請問2F的大大,民訴不是「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82671  號令,已經刪除第 568~640 條條文及第九編編名、第九編第一章~第四章章名」,那第5~8項還屬於「專屬管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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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52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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