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檢察官聲請地方法院簡易庭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下列情形,何者其判決違背法令?
(A)簡易庭認為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於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後,以獨任審判
(B)簡易庭認為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過輕,以簡易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
(C)檢察官同意被告願意受緩刑宣告之表示,並據以聲請簡易判決,簡易庭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
(D)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於法院行準備程序時,被告自白犯罪,受命法官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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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89), B(717), C(234), D(305), E(0) #371864
統計: A(2589), B(717), C(234), D(305), E(0) #371864
詳解 (共 10 筆)
#2785346
(A)簡易庭認為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於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後,以獨任審判
(X)通常程序以合議審判。 §284-1(只有簡式/簡易/最重3年以下/竊盜於第一審是以獨任審判)
(B)(O)簡易庭認為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過輕,以簡易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451-1 IV但書
(C)(O)檢察官同意被告願意受緩刑宣告之表示,並據以聲請簡易判決,簡易庭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451-1 IV但書
(D)(O)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於法院行準備程序時,被告自白犯罪,受命法官改以簡易判決處刑--§449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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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478
第 449 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
,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
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
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
,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
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
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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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798
§449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BC皆符合 449處刑範圍,所以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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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183
451-1第四項第四款
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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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5840
得為簡易判決之案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司法院訂定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點:得適用簡易程序之案件,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者為限。B有期徒刑10個月就不能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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