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檢察官聲請地方法院簡易庭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下列情形,何者其判決違背法令?
(A)簡易庭認為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於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後,以獨任審判
(B)簡易庭認為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過輕,以簡易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
(C)檢察官同意被告願意受緩刑宣告之表示,並據以聲請簡易判決,簡易庭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
(D)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於法院行準備程序時,被告自白犯罪,受命法官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589), B(717), C(234), D(305), E(0) #371864

詳解 (共 10 筆)

#530665

第284條之1(合議審判)


  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102
0
#2785346

(A)簡易庭認為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於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後,以獨任審判 
(X)通常程序以合議審判。 §284-1(只有簡式/簡易/最重3年以下/竊盜於第一審是以獨任審判)

(B)(O)簡易庭認為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過輕,以簡易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451-1 IV但書

(C)(O)檢察官同意被告願意受緩刑宣告之表示,並據以聲請簡易判決,簡易庭判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451-1 IV但書

(D)(O)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於法院行準備程序時,被告自白犯罪,受命法官改以簡易判決處刑--§449 II

39
0
#448478
第 449 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
,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
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
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28
0
#843798
§449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為限。
 
BC皆符合  449處刑範圍,所以是對的
21
0
#1044188
A)簡易庭認為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3年以上...
(共 15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7
0
#3174515
(A)簡易庭認為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 3 ...
(共 128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2369059
不知道§4451-1IV「法院應於檢察官...
(共 19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1
#835183
451-1第四項第四款
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9
0
#569909
第 452 條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 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8
0
#1485840
得為簡易判決之案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司法院訂定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點:得適用簡易程序之案件,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者為限。B有期徒刑10個月就不能易科罰金
7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