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89條之規定,證據調查完畢後,對於事實及法律之辯論的順序,何者正確?
(A)檢察官→被告→辯護人
(B)辯護人→被告→檢察官
(C)辯護人→檢察官→被告
(D)檢察官→辯護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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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79), B(48), C(45), D(288), E(0) #246861

詳解 (共 2 筆)

#239581
第二百八十九條(言詞辯論)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
  一、檢察官。
  二、被告。
  三、辯護人。
  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依前二項辯論後,審判長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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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8603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一、檢察官。二、被告。三、辯護人。  

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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