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在民事訴訟上沒有當事人能力?
(A)甲女腹中的胎兒
(B)新北市政府
(C)台積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
(D)依法成立的大樓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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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 B(51), C(1769), D(95), E(0) #246867

詳解 (共 7 筆)

#433649

實務上:最高法院判例及民刑庭合議認為有當事人能力者:

分公司係由總公司分設之獨立機構,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有當事人能力(40臺上39判例)

未經證記之分公司(201924判例)

已組織之同鄉會(39臺上39判例)

村民組織之寺廟(43臺上143判例)

村為全體人民集合體,有組織亦有村長為代表人,自有當事人能力(43臺上1064判例)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50臺上1898判例)

管領國有財產之國家機關(51臺上1898判例)

法人宣告破產後,其法人人格即歸消滅,惟其團體依然存在,應認為非法人團體(62.2.20民庭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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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937

下列何者無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能力? 
(A)
胎兒 (B)受監護宣告之人 (C)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 (D)地方機關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105 年 - 105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人事行政-法學大意#38018答案:C

"有權利能力"  就有 "當事人能力"

民事訴訟法§40(當事人能力)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中央或地方機關當事人能力。

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是以   "公司的名義",公司的董事會不管是做了什麼決定 ,最後還是會以"公司的名義"對外生效(郭台銘在董事會上決定要買下夏普  ,最後對外是"鴻海  買下  夏普")當事人還是鴻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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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728

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相關判例

1 裁判字號: 49年裁第 37 號
  要  旨: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自 死亡之日起,即不能再為訴訟當事人,自亦不能再以死亡者之名義,提起 訴願。所有以其名義提起之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依法均不能受理。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 第 1、29 條 (31.07.27) 民事訴訟法 第 40 條 (34.12.26) 資料來源: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 第 927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 (五) 第 243-244 頁
9裁判字號:40年台上第 105 號
 要  旨:分公司係總公司分設之獨立機構,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自有當 事人能力。又原告對分公司起訴後於訴訟進行中,將被告更正為總公司應 認為訴之變更。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0 條 (34.12.26)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98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909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民事法(一)第 483 頁
10裁判字號:40年台上第 39 號
 要  旨:分公司係由總公司分設之獨立機構,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有當 事人能力。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0 條 (34.12.26)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98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909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民事法(一)第 473-476 頁
12 裁判字號: 42年台抗第 12 號
  要  旨: 獨資經營之商號,與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所稱之非法人團體並非相 當,自難認為有當事人能力。又被告雖無當事人能力,但第一審既就實體 上而為判決,原審即應以判決變更之,其以裁定廢棄該判決,於法顯有違 背。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 第 983、123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909、 1175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民事法(二)第 377 頁
裁判字號: 50年台上第 1898 號
  要  旨: 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雖不能認其為法人,然仍不失為非法人之團 體,苟該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 項規定,自有當事人能力。至其在臺灣是否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則非所問 。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0 條 (34.12.26)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 (50年~51年) 第 421-42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98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910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民事法(六)第 825 頁
裁判字號: 74年台上第 1359 號
  要  旨: 臺灣之祭祀公業並無當事人能力,故關於祭祀公業之訴訟,應由其派下全 體起訴或被訴,但設有管理人者,得以該管理人名義起訴或被訴。而關於 祭祀公業之訴訟,以管理人名義起訴或被訴者,當事人欄應表明其為祭祀 公業管理人,以表示其非以自己名義起訴或被訴。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98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911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6 卷 1 期 42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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