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訴訟參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受有訴訟告知者才得參加訴訟
(B)參加,不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C)參加人得按參加時的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的行為相牴觸者,不生效力
(D)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的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的裁判不當,但被輔助的當事人對於其參加人,則得主張本訴訟的裁判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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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49), C(3107), D(203), E(0) #246869
統計: A(53), B(149), C(3107), D(203), E(0) #246869
詳解 (共 10 筆)
#42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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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109
Q.下列關於訴訟參加之敘述,何者正確?
(A)已參加訴訟之參加人,得輔助一造當事人對於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B)參加人是否就兩造之訴訟具有利害關係,法院應依職權審查
(C)獨立參加人之行為與所輔助之當事人之行為相牴觸者,不生效力
(D)他造當事人得主張本訴訟裁判之專屬管轄
(A)已參加訴訟之參加人,得輔助一造當事人對於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B)參加人是否就兩造之訴訟具有利害關係,法院應依職權審查
(C)獨立參加人之行為與所輔助之當事人之行為相牴觸者,不生效力
(D)他造當事人得主張本訴訟裁判之專屬管轄
相關題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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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283
(A),(B)民訴第58條,(C)民訴第61條,(D)民訴第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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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527
| 第 65 條 | 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 第三人。 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 | |
| 第 66 條 | 告知訴訟,應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第三 人。 前項書狀,並應送達於他造。 | |
| 第 67 條 | 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準用 第六十三條之規定。 | |
| 第 67-1 條 | 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 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 前項受通知人得於通知送達後五日內,為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請求。 第一項受通知人得依第五十八條規定參加訴訟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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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199
雙方都不能主張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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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171
不得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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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141
參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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