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訴訟參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受有訴訟告知者才得參加訴訟
(B)參加,不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C)參加人得按參加時的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的行為相牴觸者,不生效力
(D)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的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的裁判不當,但被輔助的當事人對於其參加人,則得主張本訴訟的裁判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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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49), C(3107), D(203), E(0) #246869

詳解 (共 10 筆)

#216892

第 61 條   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 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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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92
 
第 58 條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 屬中,得為參加。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 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第 63 條 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但參加人因 參加時訴訟之程度或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當事 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不在此限。 參加人所輔助之當事人對於參加人,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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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5595
(D)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的當事人,不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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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109
Q.下列關於訴訟參加之敘述,何者正確?

(A)已參加訴訟之參加人,得輔助一造當事人對於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B)參加人是否就兩造之訴訟具有利害關係,法院應依職權審查

(C)獨立參加人之行為與所輔助之當事人之行為相牴觸者,不生效力

(D)他造當事人得主張本訴訟裁判之專屬管轄
 
 
相關題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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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1289
(A)僅受有訴訟告知者才得參加訴訟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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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283


(A),(B)民訴第58條,(C)民訴第61條,(D)民訴第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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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527
第 65 條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 第三人。 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
第 66 條告知訴訟,應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第三 人。 前項書狀,並應送達於他造。
第 67 條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準用 第六十三條之規定。
第 67-1 條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 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 前項受通知人得於通知送達後五日內,為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請求。 第一項受通知人得依第五十八條規定參加訴訟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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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199

雙方都不能主張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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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171
不得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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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141
參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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