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院的裁判與言詞辯論的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並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的判決,應經言詞辯論
(B)因依原告所訴的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而駁回其起訴的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
(C)第三審的判決,如法院認為不必要,得不經言詞辯論
(D)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494), B(155), C(240), D(145), E(0) #246878

詳解 (共 10 筆)

#431695

(A)依民訴§452(事件移送管轄法院)、§453(言詞審理之例外)→§452得不經言詞辯論

(B)民訴§249(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Ⅱ→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C)民訴§474(第三審應經言詞辯論)Ⅰ但書→法院認不必要時,得不經詞辯論

(D)民訴§234(裁定之審理不採言詞辯論主義)Ⅰ→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65
2
#439979

刑訴, 民訴錯亂中
17
1
#246210
第 452 條   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
(共 13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1
#3745124
(A)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
(共 125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246212
(C) 第 474 條   第三審之判決...
(共 7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1
#246207
第 234 條   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共 5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302813
第 249 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 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 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10
0
#676480
(A)對的考點"453條"(考的還真細啊,小聲的在心中說:按)6樓及4樓和最佳解提供的真讚,功德無量。
5
0
#5172188

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 

2
0
#216908

也就是以上四種情況都是----->得不經言詞辯論
-15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