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公示送達的敘述,何者有錯誤?
(A)依聲請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時,依職權為之
(B)公示送達,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C)對於當事人的送達,有應為送達的處所不明情形,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D)原告變更其送達的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應為送達的處所不明情形,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統計: A(125), B(2256), C(161), D(380), E(0) #246874
詳解 (共 10 筆)
| 第 152 條 |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 ,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 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一百五十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 翌日起,發生效力。 |
民訴第152條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
,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
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一百五十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
翌日起,發生效力。
刑訴第60條
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長、首席檢察官或檢察官之許可,
除將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牌示處外,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
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
前項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民訴-國內20 國外60
刑訴-一律30
行政程序法§81
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 國外方式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行政訴訟法§82(公示送達生效之起始日)
1.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2. 國外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B)民訴第152條,應是二十天就生效.
只有公示送達民事天數比刑事少.
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職權公示送達)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
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
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
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
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