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A)當事人死亡
(B)被告受監護的宣告
(C)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的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的見解不同時
(D)法院因不可避的事故不能執行職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30), B(96), C(2001), D(308), E(0) #246877

詳解 (共 10 筆)

#302800
第 182-1 條 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 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但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 法院為裁判者,由普通法院裁判之。 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普通法院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普通法院應將該訴訟移 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第一項之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47
0
#639782

我想B選項應該是適用民訴第170條吧!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被告受監護的宣告-->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25
0
#439289

(A)是當然停止,(B)無此規定,(C)民訴法第182-1條,(D)是當然停止
21
3
#323867

裁定停止訴訟事由:

第 181 條   當事人於戰時服兵役,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者,或因天災、戰事或其他 不可避之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者,法院得在障礙消滅前,裁定停止訴訟程 序。
第 182 條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 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 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 182-1 條   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 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但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 法院為裁判者,由普通法院裁判之。 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普通法院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普通法院應將該訴訟移 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第一項之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第 182-2 條   當事人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如有相當理由足認該事件之 外國法院判決在中華民國有承認其效力之可能,並於被告在外國應訴無重 大不便者,法院得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但兩造 合意願由中華民國法院裁判者,不在此限。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 183 條   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 訴訟程序。
第 185 條   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告知訴訟,法院如認受告知人能為參加者,得在其 參加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20
0
#3028748
(A)當事人死亡(X;當然停止)(B)被...
(共 65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1680755
(B)被告受監護的宣告 ->喪失訴...
(共 3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1533669

備忘: 93上1097

93台上1445

94台上12號


第 182-1 條

參考:台大開放式課程 

民法總則 01:第一章 民法的基本觀念

https://youtu.be/K6J72LmCMgg?t=58m24s


6
0
#433741
民訴法第 182-1 條
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 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但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 法院為裁判者,由普通法院裁判之。 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普通法院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普通法院應將該訴訟移 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第一項之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4
1
#682913

(D)

第 180 條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訴訟程序在法院公告執 行職務前當然停止。但因戰事不能執行職務者,訴訟程序在法院公告執行 職務屆滿六個月以前當然停止。 前項但書情形,當事人於停止期間內均向法院為訴訟行為者,其停止終竣 。

 

 

4
0
#433742
民訴法第 182-1 條
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 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但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 法院為裁判者,由普通法院裁判之。
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普通法院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普通法院應將該訴訟移 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第一項之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