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張與被告訂立A物的買賣契約,並已經支付被告買賣價金20萬元。其訴之聲明請求命被告交付A物並移轉所有權予原告,同時聲明,如前一請求無理由,則請求命被告返還該已付價金20萬元予原告。原告所提起的是那一種合併訴訟?
(A)重疊的合併
(B)選擇的合併
(C)預備的合併
(D)單純的合併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0), B(347), C(2054), D(92), E(0) #246875

詳解 (共 2 筆)

#706698
預備合併亦稱假定之合併、偶然之合併,一般係指原告預慮其所提起之請求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相同之他請求為合併,以備第一位之請求無理由時,要求就他請求為審判。
60
0
#5888121

單純合併:基於處分權主義,當事人得自由選擇要不要將數項聲明各自分開提告或合併提告
選擇合併:多項聲明,彼此關係互斥,得任意審判其中一項聲明為勝訴,若全部皆敗訴,始為完全敗訴(其中一項聲明敗訴不算敗訴,其他項聲明仍應審判) 重疊合併:多項聲明,彼此關係不互斥,且所有聲明都要勝訴或所有聲明都要敗訴
預備合併:多項聲明排志願順序,彼此關係互斥,前順位敗訴,始審後順位
 先位:請求命被告交付A物並移轉所有權予原告(交付A物並移轉所有權)
備位:如前一請求無理由,則請求命被告返還該已付價金20萬元予原告(不交付A物且移轉所有權,返還20萬元)

9
0